12月20日晚间,央行发布《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改进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监督方式,进一步规范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分析人士认为,目前,有部分中小银行流动性出现紧张,从而导致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的上缴方面出现了迟滞,监管对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加强管理,也是为了进一步稳定整个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交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此次《通知》首先表示要改进存款准备金交存的基数监督方式。具体来看,央行要求,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报送质量,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其业务系统中直接导出一般存款数据,提交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防止手工填报数据出现差错。同时,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审核效率,加大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差错,防止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规范了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具体包括欠交存款准备金、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等问题都将遭到相应处罚。据《通知》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减少自由裁量成分,根据金融机构违规情形和有关法律规定,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且及时补足的,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督促改进。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足的,就欠交金额按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两年内首次迟报、错报且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改进。两年内第二次迟报、错报且及时改正的,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从轻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减轻处罚。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迟报、错报,或有主观故意的,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从重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通知》还提到,两年内第二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及时补足的,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从轻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减轻处罚。对于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准备金,或欠交金额未及时补足的,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从重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