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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空气净化器无批号 被告商家被判三倍赔偿

2018-10-19 13:36:43 作者: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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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岁的沈先生按照商家提示先购买滤芯,后免费领取一台价值7680元的空气净化器,回家后发现被骗,遂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及三倍赔偿,近日,房山法院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商家退还沈先生货款2460元,并给付其赔偿金7380元。

  “免费”净化器无批号

  沈先生诉称,2016年夏天,他参加了一场宣讲会。商家在会上称,为了普及惠民工程,向广大老年人免费赠送某品牌空气净化器,并称该款负离子空气净化器具有祛除PM2.5、祛除甲醛、释放负离子、杀灭细菌功能,全国统一零售价格为7680元,现商家可以将机器免费赠送给到场的消费者,但需要消费者出钱购买净化器内部的滤芯。后沈先生“免费”领了一台空气净化器,并现场转账给商家2460元,现金支付520元,花费共计2980元购买了净化器的滤芯。

  回家后,沈先生的儿子发现,该机器未取得医疗器械批号,却在包装上注明了“急速根除病毒、细菌”字样。沈先生的儿子随即联系了该空气净化器外包装上标注的监制单位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表示,从未生产过该款空气净化器。沈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沈先生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货退款,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货款7380元。

  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产品包装图片打印件、12315举报回复以及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以银行转账的形式从被告处购得涉案产品,且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被告通过夸大的广告效果和虚假厂家宣传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了质次价高的商品,对于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因沈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场支付了520元现金,房山法院对这笔费用无法支持。最后,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商家退还沈先生货款2460元并给予其三倍赔偿金7380元。

  法官提醒广大老年人,不法商家宣传花样繁多,老年人切不可被宣讲会、展销会等形式的宣传所误导,更不可为贪小便宜吃了大亏,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到正规厂家购买质量合格的产品,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索要发票,留存消费证据,以便出现纠纷后及时维权。

关键词:空气净化器,批号,滤芯责任编辑:郑光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