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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没交齐 买家顺走收据

2018-06-07 09:33:03 作者:魏丽娜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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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佛山的詹某、谢某夫妻两人怎么也想不到,两人将白云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出售后,购房款没收齐、收据却被买家偷走;房屋未交接,却遭买方强行入住。两人更没想到,案件诉至法院后,居然是智能快件箱帮他们赢了官司。白云区法院昨日发布了这一“曲折”的案例。

  案情

  收10万尾款前先写下收齐收据

  没等到转账收据却被买家偷了

  2017年7月25日,原告詹某、谢某(卖方)与被告幸某(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359万元,一次性付款,定金10万元,过户当天付清余额共计349万元;收齐楼款当天,卖方交付该房屋。

  2017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署网签合同,补充约定房款总金额359万元,乙方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交房不包括家私电器。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10月20日期间分别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合计249元。2017年11月6日,双方至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登记递件手续,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100万元。

  因过户当天原告要返回佛山,原告提前写好收据,内容是收到110万元房款,但日期只写了11月,没有写具体的哪一天,递件之后就将收据拿给原告签名。原告开车送被告到工行去转账,收余下的10万元房款。

  到银行后,原告在门口等被告转账,当被告打电话说有事要先回去时,原告才发现放在副驾驶座位旁的收据和回执被拿走了,原告及中介代理人当场报警,不过没有立案。

  说法

  被告:与卖家见面交款后拿到收据

  原告:当天在佛山不可能与其见面

  据了解,涉案房屋已于2017年11月9日登记至被告名下。2017年11月21日,被告到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变更业主资料的手续,自行破锁进入涉案房屋。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实际未支付的10万房款及违约金、返还房屋内家私电器,并支付2017年11月7日至付清购房款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被告辩称,递件当天,原告不肯将收据给被告,二人发生争执,中介代理人才报警。2017年11月25日,原告从佛山打来电话,约定在白云区房管局门口,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购房款,原告向被告交付涉案房屋的钥匙和110万元的收款收据,双方见面的时间在下午4:30至6:00之间。在11月26日,拿钥匙进入涉案房屋,而不是破锁进入。

  原告称自己在2017年11月25日那天一直在佛山,根本不可能与被告见面。其向公安机关调取所在路段的监控视频,但公安机关告知该区域内监控视频并不属于公安系统,因此无法调取。

  证据

  快递柜取包裹视频

  成卖家不在场证明

  就在双方各执一词时,原告突然想起来,在被告所称双方见面的11月25日下午4:30至6:00之间,他正在取快递柜里的包裹。

  通过远程回放功能调取的视频录像,显示原告分别在2017年11月25日16时23分左右、16时49分左右以及19时20分左右到快件箱领取包裹,原告并提交其淘宝账户包裹签收记录及当天下午自己在佛山的通话记录予以佐证。

  结果

  法院判买家败诉次日

  买家付了尾款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交的快递截图及视频录像,其中录像保存于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即“速递易”智能快件箱运营者视频监控存储终端,具有高度可信性,且有签收截图、电话清单及通话明细予以佐证,因此采信原告关于11月25日下午4:30至6:00期间其确在佛山、未到广州与被告交接的主张,并认定被告未付清购房款10万元,其行为构成违约,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在未付清房款,未与原告一同对房屋进行查验交接的情况下破锁进入涉案房屋,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地段租金标准支付付清房款之日前的房屋占用费,予以支持。

  被告进入房屋后拒绝将房内家私家电返还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家私家电,若无法返还则折价予以赔偿。

  案件宣判后第二天,被告就主动要求履行判决。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剩余购房款、违约金、房屋占用费,并对后续家具家电交接进行了约定。

关键词:购房,房款,快递,收据责任编辑:郑光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