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的一天,当听到自己价值300多万元的房子被查封的消息,邓先生脑子顿时一片空白,拿刀在自己的左臂割了一刀,起因仅仅是一笔15万元的贷款。而郑先生则是在一年内由5万元贷款“滚雪球”到负债340万元。其实,两名受害者都陷入一种叫“套路贷”的骗局。日前,罗湖警方就破获了深圳首宗“套路贷”案件。
警方表示,“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警方提示市民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
“套路贷”套路深
深圳罗湖区桂园派出所民警曹志辉表示,“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在他们经办的典型案件中总结了几种“套路贷”的“套路”,邓先生的遭遇只是“套路贷”的“初级套路”。
“初级套路”:空白合同“资金走账”
借15万丢一套房男子愤而自残
2017年7月,邓先生的堂姐找到了他,想通过他向“深圳市阿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贷款15万元,做资金周转。因堂姐的房子在邓先生的名下,且堂姐还说通过中介认识的人,邓先生遂答应了。
之后,贷款公司业务员与之接洽,以邓先生名下的房产为抵押做贷款,并要求签订一份“空白合同”,并告诉他这是“行规”,邓先生没多想,就在合同上按上手印。
之后,邓先生陆陆续续收到了总计50万元的钱款。只借15万元,为何会打来这么多钱?业务员随后电话告知他,让他随手帮公司“走个账”,提高下公司的信用。随后,邓先生将35万元转到对方指定的账户上。
没过多久,对方又以要交保证金、利息等理由,让邓先生取现7.9万元交给业务员。这时,邓先生手头实际拿到的钱只剩7.1万元。
几天后,形势急转直下,对方突然来电说邓先生在外面有借款,已经造成“单方面违约”,要求其归还50万元借款,否则就“到法院起诉,查封你的房产”。之后,邓先生不断地接到威胁电话,甚至被人堵在屋内要钱。
2017年9月,他价值300万元的房子被法院查封。当收到这个消息,邓先生的脑子一下子蒙了,“我一个人本本分分,怎么会成这样子?”一气之下,他拿刀在自己的左臂上割了一刀,被缝了五六针。
邓先生来到深圳罗湖公安分局桂园派出所报案,没想到警方一查,被这家公司骗了的人在深圳有十几个,分布在福田、龙岗、罗湖等多个区。此案中,受害人龙女士借款50万元,结果600万元的房产被查封,甚至还有蛇口价值一千万元房产被查封并卖掉的事情。
2017年12月6日,经过三个月的侦查,罗湖警方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至此,深圳市第一宗“套路贷”案件成功告破。警方表示,犯罪嫌疑人高某、高某明、谭某、范某、李某放、万某等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办案人员点评:这种套路以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虚增债务为主要犯罪手段。此案中,邓先生签的空白合同,本来是借款15万,却被作案人填上50万元,而且合同一般不给受害人。关键环节在于所谓的“资金走账”,实质是贷款“空放”,目的是刻意留下50万元的银行流水痕迹。作案人最终以合同和银行流水为证据,提起诉讼并查封受害人房产。
“高级套路”:连环“转单平账”虚增债务
借5万险被套900万房产
郑先生因急于用钱,但自身因有过不良征信记录无法从银行贷款,遂找从事小额借贷的欧某提出借贷。欧某得知郑先生名下有一套价值900万元的房产后答应了。
深圳罗湖区黄贝派出所民警汤诚介绍,2016年11月,郑先生与欧某签订空白合同后,欧某指示同伙给郑先生打款5万元,放款后,郑先生从5万元中转账2万元给欧某,作为当月利息和下月还款的保证金,实际到手仅3万。
1个月后,5万元借款到期,郑先生无力还贷。关键的“转单平账”环节到来。欧某主动介绍同伙甲借款给郑先生。郑先生欲借14万元贷款,甲转账20万元给郑。8.1万元用于偿还欧某的5万借款,并扣除利息和保证金10.3万元,郑先生实际到手1.6万元。一年中,经过11手的“转单平账”后,郑先生实际到手共36万余元,但债务本金及利息已累计至340余万。最终,欧某等人起诉郑先生,并向法院申请查封郑先生价值900万元的房产。
今年1月31日,郑先生向黄贝派出所报案。4月12日凌晨,罗湖警方将11名目标嫌疑人全部抓获。
办案人员点评:该案犯罪嫌疑人通过与事主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制造虚高银行流水”的作案方式向事主多次放贷。每次放款后立即以支付利息、保证金、好处费等名目扣除部分借款,导致事主实际到手借款金额远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金额,却被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支付本金和利息;通过“转单”每次又产生新的利息、新的违约保证金,从而不断垒高虚假的借款本金。
“套路贷”迷惑性大,
已有知识型犯罪雏形
签“空白合同”、多打借款,这些诡异的贷款行为,受害者难道没有察觉?
罗湖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中队长宋再程表示,“套路贷”的手段方式与民间高利贷很相似,其“套路”迷惑性大、隐蔽性强。“等到借款人意识到被骗,作案人已经制造完成了对借款人不利的法律证据”。比如在“资金走账”环节,有些借款人以前接触过民间借贷,帮贷款公司“走账”,提高对方公司的信用和贷款额度,一定程度上成为“潜规则”。这就给了作案人制造证据的机会。
而在签“空白合同”上,作案人善于抓住被害人心理。有些借款人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别人说空白合同是“行规”,他就信了;有的则是急于求成,为能尽快拿到贷款,被作案人循循善诱签下空白合同;有的则是债务缠身,无力偿还,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理去借款、签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完全不顾及。
宋再程表示,“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上海市判例中的一宗案件中,放贷方聘请提起“虚假诉讼”的代理律师曹某,参与了“虚假诉讼”的共谋和实施过程,以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