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收问题楼却被收取物业费
田女士收楼时发现房屋顶有水渗漏。 胡国球 摄 与开发商约定的交楼时间是2013年6月30日,但在验收当天,业主发现房屋有多处质量问题,因此拒绝签字收楼。跟物业管理处沟通后,直到今年4月份这些质量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日前,沿海·丽水佳园香榭轩(以下简称“丽水佳园”)的业主田女士收到物业管理处的通知,要求签字收楼,并缴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田女士认为物业管理费以一年为期计算不合理,因此拒绝收楼和缴纳物业费。 丽水佳园的物业公司美佳物业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从给业主发送“入伙通知”的日期起算,并不从实际“入伙”的时间开始计算。 看房时发现多处质量问题 田女士于2012年3月9日交付了定金和首付,购买位于道滘镇蔡白区沿海路丽水佳园的一套洋房。约定的交楼日期是2013年6月30日。交楼当天,田女士去验收,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这套房子有诸多质量问题。例如烟道有裂缝,阳台天花板渗水,空中花园墙角墙体不正……田女士当场联系了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会尽快修复。 2013年7月8日,田女士找到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双方再次确认了房屋的质量问题。确认之后,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用一张表格统计了相关问题,根据该统计,该房屋除了烟道有裂缝,阳台天花板渗水,空中花园墙角墙体不正之外,还包括客厅、次卧墙体与天花板多处锈点,次卧一处空鼓,主卧推拉门一处空鼓等十多处质量问题。 之后,从2013年7月21日一直到2014年4月,田女士先后5次来到丽水佳园查看自己所购房屋,但质量问题一直未彻底解决。直到2014年5月,田女士去查看时才发现:之前确认的众多质量缺陷全部得到了修复。 业主未收楼却要缴纳物业费 质量问题还未完全解决时,丽水佳园的开发商东莞市丽水佳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佳园公司)已经向田女士发送了入户通知。根据田女士向记者提供的资料,2014年3月10日,丽水佳园公司第二次向田女士寄送了《沿海丽水佳园香榭轩业主关于入伙相关事宜的函》,该函件表明:物业管理公司自2013年6月30日起向田女士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计算,一年时间内,田女士总共要缴纳2600余元的物业管理费。田女士认为,这段时间内自己并未收楼,而拖延的这段时间完全是由房屋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在开发商,因此没有理由让业主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 对此,丽水佳园物业管理公司深圳美佳物业东莞分公司的一位樊姓负责人称:物业管理费是从“入伙通知”发送的日期开始计算的,因为物业服务是公共区域性服务,不因哪家业主没有入伙而停止。“虽然业主没有收楼,但物业公司的人已经开始提供服务,我们这些人也要有工资收入。” 同时,樊先生告诉记者,减免了业主田女士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说到这个减免的理由,樊先生称:物业公司刚入驻该小区,组织了一场“金点子”活动,所有参加该活动的业主都可以获得减免一个月物业费的奖励,而田女士参加了该活动。 樊先生说,丽水佳园共有855套洋房,现在还有近百户未收楼,而物业费开始计算的日期并不相同,该日期依据收到“入伙通知”的日期而定,而之所以如此计算,是根据物业法的相关规定。 ■律师看法业主收楼才是计算物业管理费的前提 对于田女士与物业管理处之间的物业费纠纷,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雄志认为:“业主收楼才是计算物业管理费的前提,如果房屋有质量问题,达不到收楼条件却要业主收楼并缴纳物业管理费,对业主来说不公平。 据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发送了“入伙通知函”后物业管理费开始计算,但这个通常情况指的是房屋的质量合格、符合交付条件,而业主也已签字收楼。 如果房屋质量不合格,不具备交付条件,就无法正常交楼,也不能正常计算物业管理费。该案例中,物业管理处在理解概念上有问题,如果物业管理费的计算从开发商发送“入伙通知函”的日期起算,那么一些房屋完全没法住还要缴纳物业管理费,这是很不合理的。(记者/郭杨阳) |
关键词:业主,田女士,物业费,物业管理费,收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