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难解反腐忧
核心提示 国土资源部正计划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其中有两点引起公众极大关注:一是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等系统并轨;二是讨论许久的依法“以人查房”在条例中得以体现。《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的意义何在?如何厘清与反腐“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本版予以关注。 不动产登记,难“动”官员“产” 对普通公民的不动产信息来说,出于隐私保护需要,限制其他非相关人员查询、了解是必要的,官员是否一视同仁则有商量的余地。 据称,即将上报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中,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 不动产登记制度,见于法律表述,应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其后数年内,相关部门一再重申。2013年3月,国务院设限今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这一制度。此项制度八字还没一撇之际,就被一些专家、学者与反腐捆绑到一块,似乎成了反腐利器,以致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于4月下旬出面“澄清”,委婉地表示,“不动产登记的客观出发点也不是从反腐、抑制房价考虑,尽管客观上可能多少有关联”。从现在披露的信息—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判断,显然是加大了此项制度的反腐权重。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进步意义不可低估,至于反腐这个附属功能,我不看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动”官员的“产”,原因有二: 其一,改革进入自我革命阶段,不免暗流涌动,暗礁遍布。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系统建立与完善已经非常不易,要让它与不动产登记并轨更是难上加难。其实,官员财产申报已经在一定级别、一定范围内进行多年,一般情况是副处级以上官员必须填报相关信息,一些地方还降至副科级。陕西省日前出台规定,要求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更紧迫的问题是,有的官员并没有把每年递到自己跟前的那张申报表当作一回事,马马虎虎应付了事,哪怕家里有十套八套房产,表上永远也只有一套、两套。“房叔”就是一个例子,在他2011年、2012年的申报表中,均只有两套,其本人与儿子各一套,实际上他家却有20多套。真实性是官员财产申报信息之生命,真实性不可得,查到的都是假消息,并轨的意义也就大打折扣。 其次,不动产登记信息支持公开查询,至少门槛要低到有利于反腐,《条例》对此还是非常谨慎。譬如“以人查房”,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才可以申请查询,司法机关除外。对于普通公民的不动产信息来说,出于隐私保护需要,限制其他非相关人员查询、了解是必要的,官员是否一视同仁则有商量的余地。事关公共利益,官员隐私权在涉及财产的方面应受到限制本就是法律界的共识,这也是官员财产公示的一个法理基础。因此,在“以人查房”问题上,是否可以区别对待,将早已形成的共识化为可操作的规程呢? 任何朝着公开透明方向的努力都值得期许,暂时有不足也是可以理解,只要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练洪洋) “以人查房”不必拔高为“反腐神器” “以人查房”即便能起到一些反腐功能,也需要很多辅助条件、等待时机成熟。把“以人查房”拔高成“反腐神器”,只怕最后会失望收场。 《不动产登记条例》从谋划之初起,便承载了反腐的广泛期待,随后官方却不断澄清条例没有反腐功能。“以人查房”被爆写进条例后,紧接着又有内部人士辟谣,草案中并没有“以人查房”的字眼,不过是新增了查询服务罢了。 撇开虚虚实实的新闻“罗生门”不谈,“以人查房”的讨论如此热闹,缘于公众对腐败之痛恨、对反腐之期待。哪怕官方一再辟谣,大家还是希望条例向反腐靠拢。但即便“以人查房”真的写进条例,也承担不起“反腐神器”的美名,更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查的。首先,被曝光的所谓草案中,明确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督机关等有权查询。换句话说,能“以人查房”的显然不是随随便便的路人甲。 其次,如何保证“以人查房”不损害公民隐私。一旦不动产条例登记实施,如何保护公众的登记资料不泄露十分重要。近年来,网上泄密愈演愈烈,大到信用卡信息,小到酒店开房记录,个人隐私泄露致人人自危。对大多数人来说,房子的重要性比一般财产更甚,一旦信息泄密,后果不堪设想。 以此观之,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想要查询他人房产,这既不符合《物权法》精神,也是对个人隐私的不尊重。即便“以人查房”理想真能照进现实,那些幻想着“我怀疑哪个官员贪腐就可以去查他名下房产”的人们,还是趁早洗洗睡了。 不过,“以人查房”也不是一点反腐功能没有,只不过并非什么神器。首先必须明白一点,对于公安机关等部门来说,目前要实现“以人查房”已不存在很大的技术困难,否则房叔房婶是怎么查出来的?顶多是在不动产登记尚未全面实施的情况下,无法做到常态化、普遍化的查询,但确定了某个调查对象后实施点对点查询不应算难事。而《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积极意义正在于通过资料的收集,完善公民掌握房产情况的数据库建设,做到查询常态化、普遍化,这不仅可以用于税务、城建等民生领域,更是对贪腐官员的一种威慑。 而这种威慑要转化为实际行动,需要很多辅助条件。一方面,官员必须如实登记自己的房产。很难想象任何一个智商过关的贪腐官员会傻到将房产全部以自己名字登记上报。一旦资料不实,“以人查房”也就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官方通报称房地产信息联网将在2020年前实现,也就是说要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互享还得等上好几年。在这期间,哪怕还有漏网的房叔房婶,也有充足的时间转移房产,或干脆出手套现。等到联网实现再查,早已是刻舟求剑之举。 总而言之,“以人查房”即便能起到一些反腐功能,也需要很多辅助条件、等待时机成熟。把“以人查房”拔高成“反腐神器”,只怕最后会失望收场。 (张涨) 热点答疑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教授牵头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专家建议稿),为读者答疑。 1为什么要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孙宪忠:不动产登记也叫做“物权公示”,把不动产物权记载在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上,如遇争议,人们能够很方便地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和保护权利。 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体制始建于改革开放初期,最初从林业登记开始,逐步发展到土地登记、房地产登记等。在一些地区还建立了农村耕地和农民宅基地登记。但这些登记比较混乱,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多部门登记。包括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强调各自利益。发给当事人的证书也五花八门,如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等。 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不动产登记,既能进行土地登记,也方便进行房产登记,有助于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房地产税的推行有积极的效果,能够使房产税的征收平等化。 2不动产登记对老百姓有何意义? 孙宪忠:“不动产登记法”实质上就是一部程序法,规定人们可以提出哪些不动产登记申请、申请如何提出、由谁负责登记、信息记载在哪、灭失的不动产物权如何登记等。 不动产物权今后将统一登记在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机构应允许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或复制登记簿,并为他们的查询或复制提供方便。 3有多套房但只登记一处,有何后果? 孙宪忠: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如果买了很多房产,只登记一处,那在法律上你只有登记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其余的都没有权利,这就存在被他人转卖的可能。 4允许“以人查房”会否泄露隐私? 孙宪忠:这一点不用担心。条例规定,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有些信息也不能公开过细,如商品房只需写明位置、面积等即可,至于房子的具体细节,只需登记部门掌握就行。 如果国家出于反腐需要,要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只要通过合法的手续和刑事侦查手续,就可以查阅。 (据《法制晚报》) 观点速递 只申报不公开 很难遏制贪腐 财产申报制度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公务员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包括自己的存量资产也包括子女配偶的财产;其次,申报的财产必须是全部财产;第三,申报的财产信息必须张榜公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接受公众的监督。只要求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但不对外公开领导干部的财产信息,这就使得财产申报制度变成了“半拉子工程”。对于遏制腐败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谈官员财产申报 网络空间治理 须加强顶层设计 我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上与西方大国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是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先天不足,对一些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较弱,特别是涉及网络信息安全核心技术的软硬件可控能力较弱。从根本上讲,我国还没有绝对自主的互联网,只是接入了美国主导的因特网体系。二是大而不强的问题明显。我国目前有6亿网民,但也是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网络安全面临巨大挑战。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优化顶层设计,统筹发展和安全等问题,形成综合治理的格局。 —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院长谢新洲谈网络空间治理 中国房地产 不存在过度投资 中国房地产市场供给端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户口及土地系统扭曲所导致的资源错配,而不是投资过剩,这种结构性问题可以通过改革进行调整。第一,除一线城市外,基于户口的购房限制应该被抛弃。第二,户口制度应做出相应调整,使打工者也能享有公共服务。第三,改革农村土地系统,使农民工能以农村的住宅及耕地换取城市住房和户口。第四,改善财政系统,使地方政府可以得到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融资。第五,中央政府应在资助城镇基础设施上承担更大责任。 —美银美林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陆挺谈中国房地产 |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簿,孙宪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