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物业纠纷该如何化解?

来源: 金融界 作者: 2015-08-20 09: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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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涉及面广,业主维权成本和难度较高,不稳定因素多,看似小事的物业纠纷已成为当前影响和谐社会关系的一大隐患和城市发展矛盾的问题之一,亟待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完善相应对策和立法缺陷,通过多方合力加以破解。

  记者在天津一些基层法院采访了解到,近五年基层法院受理物业纠纷案件呈现连续大幅增长,物业纠纷案件占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总数的比例也从约10%提高到20%以上,正成为一类案件数量大、审理难度大、不稳定因素多的案件。

  长期关注这一问题的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贾邦俊说,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弱势的业主不具有对等谈判的能力,不仅购房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往往夹杂着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扩张自身利益设立的“霸王条款”,而且合同正式签订后违反约定的现象也成了家常便饭,势必造成矛盾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随机抽取53件物业纠纷案件分析发现,尽管表面上看起来是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但背后实际上大部分是业主认为自身权益被侵害而引发不满造成的,并且诉讼双方的纠纷呈现出明显的不易调和。当拒缴物业费无法实现维权目的时,一些业主甚至开始采取过激手段。

  据天津一些基层法院统计,造成群体性物业纠纷原因多种多样,例如,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未依法经业主确认,物业企业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违约,在绿化、清洁卫生、安全保障、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车辆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方面未尽到职责,擅自改变物业用房、共用部位用途,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物业收费不透明,开发商、前期物业公司或合同期届满时物业企业拒不撤出管理区域、移交物业用房、附属设备、公共设施及办理相关交接。同时,由于新建小区前期物业往往由开发商指定或与开发商存在隶属关系,围绕房屋公摊面积不清、房屋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完善、绿化不到位、停车位等设施权属争议、开发商不兑现承诺问题导致的物业纠纷也比比皆是。

  和平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晓琳说,房价这么高,辛辛苦苦花了那么多钱买套房子,而现实中一些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肆意侵害业主集体利益的现象在各地却比较普遍,利益受到损害势必引发业主采取各种手段维权。

  “物业纠纷涉及的是业主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建国认为,不断增多的矛盾纠纷造成部分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高度紧张、影响社会稳定,成为一个亟待引起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

  天津开发区法院法官张淑珍说,物业纠纷导致矛盾不断升级,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在于这类矛盾纠纷群体性极强、涉及面广。当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侵犯业主集体利益时,业主很容易联合起来,抵触情绪明显,往往采取群体性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涉及的人数规模大且矛盾激烈。随着双方冲突次数的不断增加,业主的负面情绪会不断加剧,致使双方情绪对立,积怨较深,矛盾尖锐,导致矛盾冲突不断升级,纠纷对抗形式也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张贴抗议横幅标语、群体性上访发展到堵路、暴力冲突事件不断发生。

  各种物业纠纷隐藏共性原因

  物业纠纷表面上看起来是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侵犯业主集体利益造成的,具体原因也是多种多样,但实际上,不同小区纠纷背后有着普遍性的深层次原因。记者在调研采访中了解到,这些深层次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法律条款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民二庭庭长邱益笙、开发区法院法官李桂玲等一些基层法院法官认为,我国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对物业服务规定的整体性、配套性、适用性和操作性不强,难以解决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行业标准不清晰,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致使实践中物业服务职责权利的尺度、标准不明晰,物业服务企业的运作不规范。人们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存在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自的权利义务是什么一直存在模糊认识,成为大量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行政管理工作不够完善,监管、指导不到位。

  天津和平区法院法官赵铭说,一些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使行政指导和监督职权时,未能及时有效地以行政手段保护业主团体自治的合法权益,而且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也缺乏。

  第三,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邱益笙说,物业服务市场存在先天进入机制不健全问题,一些物业企业从一开始就是房地产开发商的附属产物,同时我国有关物业服务市场中少有外资或国有企业以及股份公司,都造成有效竞争难以形成。正是由于准入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目前市场上的物业公司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整体而言物业管理市场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维权难问题还普遍存在。

  和平区法院副院长杨建援、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等一些法官和专家表示,由于双方信息资源不对称,取证能力严重失衡,当业主集体利益受到侵害时,单靠业主个人能力和精力去维权十分困难,而被业主寄予希望的业主自治组织不仅成立难,而且缺乏明确的诉讼主体资格,导致业主维权难上加难。

  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的召集人、业主资格如何确认和不召开业主大会选任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后果及承担责任主体,有关业主大会选举的规则和程序也相当笼统、模糊,操作性不强,一旦开发商、物业公司刁难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错位或缺位,业主委员会也就很难成立,或即便成立了也存在程序瑕疵,客观上使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约束和监督权利丧失,也使沟通失去了良好平台。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起诉和应诉资格缺乏明确规定和操作细则,业主委员会出面起诉维权往往被法院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驳回,导致业主及其自治组织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违约和侵权行为制止不力。

  第五,开发商遗留问题、业主与前期物业企业矛盾尖锐成为焦点。

 

关键词:纠纷

责任编辑: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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