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征收补偿案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
河北省日前发出《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九种情形。 《通知》由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院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主要负责人要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出庭应诉,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 昨日,记者采访得知,我省已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并制定考核评分具体标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对本机关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本机关因同类问题多次被法院判决败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九种情形 1、原告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2、本机关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3、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或者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 4、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5、造成公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6、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7、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8、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9、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
关键词:出庭,机关,行政,负责人,征收 |
责任编辑:何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