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政:新建住宅区必须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

来源: 燕赵都市报 作者: 李会嫔 2014-08-09 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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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石市新建住宅区建设学校即将有法可依)

  8月7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教育系统2014年重点工作推进会上获悉,教育设施规划立法有望年底出台。

  据了解,《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是石家庄市教育部门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全面分析石家庄市居民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存在问题,学习、搜集国家、省有关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调研借鉴南宁、南京、合肥、济南和郑州等城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经验,完成了《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起草、考察调研、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论证等立法程序。《条例》草案已分别经石家庄市政府常务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工作将在8月下旬进行,有望年底前颁布。据了解,这将是石家庄市第一部教育地方法规。

  每8000至2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12班至30班小学

  根据该《条例(草案)》,城市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每10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总用地面积不少于100亩。

  每千人按33名初中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初中。每2.5万人至3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18班至30班初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

  每千人按66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8000人至2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12班至30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

  每千人按3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6000人至1.2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6班至12班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10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规划占地面积不小于相应学校分别占地面积之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占地面积。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地区初中、小学(含教学点)和幼儿园布局。

  平原县(市)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原则上应设置1所初中,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应至少设置1所小学或教学点,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原则上应至少设置1所公办幼儿园。

  山区县应在县城所在地规划建设寄宿制初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者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便利的行政村规划建设寄宿制小学,统筹解决山区县农村贫困地区适龄学生入学问题。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或住宅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为划拨用地,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或达不到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相应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就近统筹安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在附近的中小学、幼儿园扩建校舍和场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对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配建教育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教育设施应当优先安排。

  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对配建教育设施建设实行重点监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审批的建设时序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项目其余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

  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配建教育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自有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和移交辖区政府的配建教育设施一并申请。未一并申请的,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自有项目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配建教育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或挪作它用。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配建教育设施,辖区政府须及时接收,并组织开办中小学和幼儿园。

  配建教育设施移交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辖区政府负责管理维护,承担相应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配建教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批配建教育设施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全部移交配建教育设施的,由市、县(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建教育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或挪作它用的,由市、县(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配建、移交教育设施的,由市、县(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小学,建设,教育,设施,规划

责任编辑:何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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