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余额将高达数万亿制度正当性丧失

来源: 长城网综合 作者: 2014-07-28 1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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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制度之变

  中国的公积金制度是效法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结果。在由福利分房向市场化转轨的进程中,1991年5月,上海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当时,住房紧张的主要瓶颈是资金短缺。因此在这一时期,公积金主要用于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弥补建设资金不足。上海尝到甜头之后,199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在全国全面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利润的诱惑使得房地产开发商大量涌入,资金不再成为主要问题。然而,制度一旦诞生,就有延续下去的惯性—它只需要找到另外一个存在的理由。公积金制度有了向“住房保障”的第一次转向。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贷款被停止。上述条文使得公积金制度完成了重大的转向,奠定了今日制度的根基。2002年3月,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一直沿用至今。

  2010年后,公积金制度出现了第二次重大转向。这一年,住建部突破了《条例》的规定,开展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试点。这一次的转向,相当于对上世纪90年代“弥补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用途的回归。其背景是,一方面公积金经过十几年的累积,已经有了巨大的结余;另一方面,政府却一直在为所谓保障房的建设资金发愁,公积金的大盘子自然而然成为了重要的目标。2010年8月5日,住建部公布了首批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名单,共计28个城市、3类保障房、133个项目入选,贷款额度约493亿元。

  不过,这一举措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按照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初衷,这是一种职工个人之间的“互助型”住房保障制度。根据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此外,如前所述,公积金为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非金融机构,而是行政事业单位,并无权随意挪用。不过,随着试点的展开,“私产”就这么被挪作“公用”了。

  除此之外,在近年来的改革中,有些地方政府开始允许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作他途。比如,一些地方同意以租房为由提取公积金,而海南省公积金还可以用于支付子女学费、物业费、医疗费等。虽然背离了公积金的初衷,但好歹也是对个人财产权利一种追认式的肯定。不过,据报道,类似的做法并不占多数,“90%以上的地方公积金仍只能用于买房”。

关键词:公积金,制度,住房,余额,丧失

责任编辑:何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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