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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套二手房 他把卖家3次告上法庭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2013-12-10 1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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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的价格太便宜了。

  张叶绘

  谭畅于2003年从孙刚手里买了套房,约定无论房价是涨是跌,均不得毁约,2010年,孙刚拿到两证,却迟迟不肯交付,两方闹到法院,法院判决双方应按约履行,可到了执行环节,孙刚在房子上虚设抵押权,阻挠执行,为此,谭畅又把孙刚告了一回。好不容易执行完毕,拿到房子,谭畅一算,自己还有一笔“损失”,原来在同年10月,江苏省对二套房的契税调高了,谭畅为此又一次诉至法院要求孙刚赔偿损失。

  第一告:因卖家拖着不肯过户

  谭畅夫妇2003年看中了位于雨花台区铁心桥附近的一套经济适用房,97平方米的房子作价25万元。房主孙刚等着钱用,双方很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约。但孙刚当时还未拿到产权证及土地证,无法立即过户。双方便约定,卖方拿齐证件后,必须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不论以后市场房价的涨跌,双方均不得毁约;办理过户费用都由买方承担。协议签订后,双方实际履行。

  自从03年房子入手,谭畅一方面暗自高兴房子增值,另一方面也担心过户时卖家不配合。2010年8月底,孙刚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谭畅此前的担心也成了真。7年时间,房子价格翻了几番,孙刚后悔不迭,他捂着房产证,非要谭畅补差价,谭畅觉得这事不是不能商量,但孙刚“狮子大开口”,价码要得太高,实在谈不拢。无奈的谭畅夫妇将孙刚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孙刚需协助谭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告:因卖家给房子虚设“抵押”阻挠过户

  虽然判决对谭畅是有利的,但到执行一环,又出现了问题。原来在诉讼期间,孙刚找到朋友应冲演了一出戏,孙刚假装借应冲一笔钱,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孙刚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房子上有抵押权,“房子底子不清白了”,法院就无法在这套房子上执行有利于谭畅的判决。为了揭穿孙刚的阴谋,谭畅又不得不打了一场官司,主张孙刚和应冲之间的借款和抵押合同均系为损害自己利益而作,孙刚和应冲之间无借款事实,诉请法院确认借款和抵押合同均无效。法院再次支持了谭畅的诉请,合同无效,房子上的抵押权也就“拿”掉了。在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下,孙刚终于把房子过户给了谭畅。

  第三告:因税费涨了多缴了万余元契税

  房子过户了,事情本该了结了,可谭畅第三次将孙刚告上了法院。原来,2010年10月1日起,江苏省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一律按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谭畅按该规定支付契税2.1万元,这比此前按照1%缴税多花了1.4万元。孙刚此前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设置障碍,以房屋虚假设立抵押权,谭畅为确认抵押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支出律师费1.2万元,连同前面的多缴税费,两笔账合计2.6万元。都是因为孙刚一再拖欠和阻挠,自己多掏了这笔钱的,谭畅诉至法院要求孙刚赔偿自己的损失。

  庭上,孙刚辩称:双方在2003年签买卖合同时就已明确约定办理两证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合同约定了卖方有协助过户的义务,但也没有约定义务履行的时间。孙刚认为,谭畅按照规定应当按3%缴纳房屋契税,与自己是否履行协助过户没有关系。

  判决:多掏的契税买家自理

  经审理,法院近日作出了判决:谭畅与孙刚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孙刚未依约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已经法院判决履行并强制执行。谭畅主张由于孙刚逾期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导致产生多付契税并产生律师费用造成损失,上述费用不属于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与该案诉争的违约事实无关。谭畅请求孙刚赔偿损失2.6万元,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谭畅的诉讼请求。 (文中所涉均为化名)

  扬子晚报记者邢媛媛(扬子晚报)

关键词:法院,房子,过户,抵押,合同

责任编辑:吴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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