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出示购房原件买房事实就不成立
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卖房人收钱后却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购房人遂向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因购房人无法提供证据原件,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最终,仲裁委对购房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付洋李薇记者吴春华 买卖:双方互不认账 购房人孔某称,2010年1月,陈某与孔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中约定:陈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涪城区某小区混合结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总价款人民币55万元出售给孔某;同时双方对交房时间、房屋尾款交纳时间及违约责任方面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当日,孔某按约支付了首期购房款32万元,陈某也出具了收条。但陈某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孔某多次催促未果,双方产生纠纷。购房人孔某遂将纠纷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裁决陈某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陈某辩称:从未与孔某签订过《房地产买卖契约》,也未与孔某建立房屋买卖关系,孔某所说交房及其违约金根本不能成立。 孔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仲裁庭提交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及陈某出具的收条复印件。陈某对孔某提交的复印件不予认可,并坚称双方未签订过《房地产买卖契约》,也没有收过孔某支付的购房款。 为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依法要求孔某限期提交孔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陈某出具的收到房款的收条原件。但指定的期限届满后,孔某未能提供证据原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与陈某建立了房屋买卖关系或其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和收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仲裁:没证据原件败诉 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孔某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没提供其与陈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原件,而陈某又对孔某主张的事实进行了否认,使仲裁庭无法将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以审核认定当事双方之间是否设立了买卖房屋的合同关系;且孔某又未能提供所谓陈某出具其支付32万元购房款收条的原件,使仲裁庭无从认定孔某履行了该项给付义务的真实性。孔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吴庆阳律师: 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的主张能否得到裁判者的支持,就在于其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但必须说明来源并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民商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民商案件仲裁的仲裁机构一般是由争议双方主体在合同中提前、或争议产生后进行明确的约定,而只有市一级以上政府机构才有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仲裁的仲裁机构是区县一级政府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开始设置,其管辖原则也是地域管辖,而不能由争议双方进行自由约定。区别二,民商案件仲裁实行“一裁终决制”,即裁定产生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有法定情形,方可向中级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劳动仲裁却是劳动纠纷的一个必要的前置程序,即不经仲裁不得诉讼,同时在仲裁后,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双方还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所以,在民商案件的仲裁中,特别要注意搜集证据,要做到用证据说话,否则经仲裁裁决后,败诉者再无机会上诉维护自身权益。 |
关键词:事实,原件,购房,仲裁,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