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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申请公租房需接受街道调查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2013-10-01 08: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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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名市民在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公租房。

  广州市拟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实施细则》并征求公众意见

  今后,广州市民在申请公租房时,将要接受严格的资格调查核实。因为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实施细则》规定,街道要在受理公租房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状况、是否拥有宅基地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文/本报记者赖伟行

  街道或将入户调查公租房申请户

  记者昨日获悉,为了规范公租房保障申请受理及资格审核等工作,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拟定了《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此规定,广州市民在申请公租房时,街道要在受理公租房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状况、是否拥有宅基地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结果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由街道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这一新办法规定,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资格复核及相关工作,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民政部门认为有需要的,可以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查。

  获配租前至少要经三次公示

  根据办法规定,街道或受其委托的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核查资料是否齐备,有关表格填写是否完整。申请对象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回执单,并在《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已核对资料原件,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处签名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明确告之不予受理的原因。受理申请后,街道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及时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报的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实名举报,街道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街道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

  而在街道初审并且公示通过后,还需经过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等环节,在配租前还将进行资格审查及公示,申请人的情况前后至少需要经过三次公示。

  而市住房保障部门还有权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查、集中检查等方式在配租前对轮候配租对象的配租资格进行审查。

  建立审核人员回避制度

  办法还拟建立回避制度并规定,审核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住房保障的,该审核人员必须回避,并向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报告。所在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广州,申请,街道,住房,保障

责任编辑:吴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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