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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破墙开店拟仍按住宅补偿

长城网 作者: 2016-11-29 09: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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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8日起就《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扬子晚报记者仇惠栋

  破墙开店遇上拆迁怎么办?

  还是按住宅补偿

  拆迁补偿方案须公示30天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收目的;(二)征收范围;(三)房屋基本情况;(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助奖励标准和方式;(五)用于补偿的资金和房源; (六)签约、奖励的期限。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根据办法规定,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等相关事项依法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超过一半拆迁户有异议须开听证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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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办法特别对于“改变用途的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其中备注了例外的情况: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这一新版条例一旦付诸实施,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9日发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2012年4月28日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同时废止。

  救护车应在接电话六分钟内出车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量等因素,按照每四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辆救护车的标准配置救护车。此外,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随车急救人员,应当按照每车三至五人配备,包括执业医师、执业护士、驾驶员等。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医疗救护员等辅助人员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这一条例也是对急救调度以及救护车出车时间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应当在收到完整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待命急救人员发出调度指令,急救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五分钟内出车。

  条例还明确要求,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收治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或者占用车载急救设施、设备等。如果遇到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病人怎么办?条例明确,患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拒不支付急救费用的,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网络医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患者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有关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医疗机构拒绝、拖延、推诿患者交接,或者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南京三类区域将重点建设地下管廊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以后将在三类区域重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即为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密度开发区域,以及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在规划建设上,管廊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推进,与当年年度城市道路的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各管线单位应当结合当年年度道路建设计划配合道路内管廊的建设,同步入廊。该办法明确,在维护管理上,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地下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照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

  南京市管廊信息资源还将统一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时更新,资源共享。

来源: 扬子晚报

关键词:住宅补偿,南京,破墙开店

责任编辑:赵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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