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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我还能分到他家房产吗?

长城网 作者:魏徽徽 徐冰琪 刘燕花 2016-11-03 15: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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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离婚后”纠纷越来越多,许多人因财产、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等问题与前妻或前夫发生纠纷,难“相忘于江湖”。近日,梅州市五华县法院法官以案说法,讲解如何用法律手段斩断拖泥带水的离婚“小尾巴”。

  案例1房产分割不明状告前夫一家

  80后的谢某(女)与曾某(男)于2010年2月结婚,后于2014年9月离婚。曾某标、李某英是曾某的父母,曾某文与黄某珍是曾某的弟弟、弟媳。曾某标、李某英原先在五华县河东镇A村建起一栋一层的占地一百多平方米的楼房,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曾某、曾某文两兄弟结婚后,虽然经济各自独立,但没有分家,都住在该楼房里。2013年,在父亲曾某标的提议和主持下,大家共同把原来一层的楼房加建了第二、三层。第二层五房一厅一卫生间一楼梯间,第三层四房一厅一卫生间一楼梯间。

  谢某与曾某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谢某抚养,并约定农村房产系公家共同财产,日后再协商安排。离婚后,谢某想带孩子在该楼房居住,遭曾某及其家人拒绝,谢某遂将前夫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判决:前妻有份分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楼房的第二层、第三层是在谢某与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谢某与曾某标等人还属同一家庭成员时共同创造的财产,当属家庭共同财产。谢某与曾某离婚后,家庭婚姻关系已改变,其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多方情况,将楼房第三层坐向右边两个房间和一个卫生间分给谢某,楼梯及出入通道为公用部分。

  法院提醒,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在离婚时,有权利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在离婚时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纠纷。

  案例2不支付抚养费,前妻起诉

  来自汕头的陈某(女)与家住五华县的魏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4年3月生育儿子小魏。2015年4月,陈某与魏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陈某抚养,同时约定:如小孩有急病或教育方面女方能力不够,男方应提供一部分金钱协助;若小孩有急病急需用钱等特殊情况,男方要提供协助。离婚后,男方前3个月每个月25日支付500元抚养费,直到3个月满后,改为每月1500元抚养费。

  2015年7月间,儿子患病到汕头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陈某支付医疗费2456.22元。后魏某通过其弟弟向陈某汇款医疗费1600元。但因魏某未按协议支付儿子的抚养费,陈某作为儿子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支付起诉之日前的抚养费3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每月25日支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

  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魏某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履行,侵害了儿子小魏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遂支持了小魏和陈某的全部诉求。

  现实生活中,许多离婚协议虽明确写明小孩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支付手段,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却很难执行。法院指出,首先,抚养小孩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不履行抚养义务,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作为一个父亲或母亲,应该让孩子在好的环境下成长,尽量让孩子不为生活费而烦恼。

来源: 大洋网

关键词:婚后,房产,分割

责任编辑:赵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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