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婚后出租,离婚时是否可分割租金?
读者小余来信问:自己与丈夫2009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丈夫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间商铺,婚后对外出租,商铺的管理维护和租金的收取都是我负责打理的。现我们夫妻双方打算离婚,我认为商铺的租金要共同分割,但丈夫认为商铺是他婚前买的,租金也应当属于他个人财产,这话对吗?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陈蕊伶律师解答:租金原本应属于法定孳息,但如果夫妻对出租行为投入了共同经营和管理的义务后,可认定属于经营性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的答复来看,“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载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 因此,虽然商铺是丈夫婚前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婚后余女士投入了精力去管理和维护商铺,并承担了出租义务,租金收入应该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
来源:
《信息时报》
关键词:婚前房屋,婚后出租,离婚,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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