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的亲注意!河北通报23起房地产违法建设典型案件
长城网7月8日讯(记者 张建国 丁丽洁)近日,河北省住建厅为强化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维护建设秩序,对沧州市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昌黎晟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3家房地产企业典型违法案件进行了通报。 河北省住建厅网站截图
根据通报,部分企业因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受到了行政处罚。其中,沧州市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石润绿景园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中,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地下车库少建18417平方米,33#楼增建地上建筑面积111平方米。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对其作出罚款406.9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施工图。图片来源于网络
具体通报名单: 一、沧州市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 该公司在石润绿景园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中,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地下车库少建18417平方米,33#楼增建地上建筑面积11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对其作出罚款406.9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昌黎晟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 该公司在昌黎晟禾建材城一期工程的开发建设中,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在12#商住楼北侧违规增建商业网点,增加建筑面积178.2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昌黎县城乡规划局对其作出罚款25341.08元的行政处罚。 三、廊坊市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 该公司在“紫云轩”小区的开发建设中,未按规划审批内容建设,少建配套公建和垃圾中转站共计面积25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3172.29元的行政处罚。 四、张家口市世贸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 该公司在“世贸广场一期”项目的开发建设中,未按规划审批内容建设,少建地下车库750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92.91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廊坊市云天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 该公司在“孔雀丹枫园”项目的开发建设中,未按规划审批内容建设,局部少建地下车库5616.0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99.0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廊坊开发区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 该公司在“塞纳荣府五期”项目的开发建设中,未按规划审批内容建设,4#、94#至99#楼底部商业北侧超建面积137.625平方米,98#楼少建建筑面积253.69平方米,99#楼少建建筑面积437.2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5115.19元的行政处罚。 七、张家口市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案 该公司在“水岸国际星城”项目的开发建设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7.349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在泛海时代居住区(禧福荷堂)B组团(F地块)2#住宅楼、A组团(D地块)地下车库、D7#商业楼项目的开发建设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2.6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信友(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在信友城市之光8#9#附属裙房商业及一期地下车库、20#、22#楼、写字楼及一期地下车库项目的开发建设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7.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在“泰合星耀城”7#楼、地下车库、1-1#商业楼项目建设中,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43.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衡水隆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在恒大绿洲5#-10#住宅楼、12#、14#至17#住宅楼、商业1#、3#楼、综合楼项目开发建设中,未办理招投标及建筑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3条、《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第73条的规定,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59.9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衡水天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在投资建设的2#、3#车间项目建设中,未办理招投标及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3条、《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第73条的规定,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782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在恒大城B1#楼项目建设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邢台市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6.4667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廊坊市中建御澜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招标建设案 该单位在中建御澜华府项目建设中,勘察、设计未依法进行招标,其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廊坊市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032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河北方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以上公司在唐山陶瓷公园三段(配套公建)项目投标中,使用同一人制作的投标文件且内容异常一致,视为串通投标,其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32条的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6.5009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六、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案 该公司承建的缇香公馆工程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监督机构下达了停工整改指令,该单位拒不执行且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63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5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董沈斌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七、霸州市禹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案 该公司在霸州市柳林湾小区1#楼工程施工中,因施工现场组织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塔吊拆装方案未进行审核,未办理安拆告知手续,租赁单位未对作业吊车进行检查和维修,造成塔吊倾覆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1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十八、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动排水设施案 该公司在中北商城广场项目的建设中,未经许可擅自改动城镇排水管网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九、邯郸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擅自交房案 该单位在“邯钢生活区一期”项目中,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该单位逾期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河市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越资质等级开发案 该公司超越资质等级开发建设“福成尚街时代广场”项目,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三河市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越资质等级开发案 该公司超越资质等级开发建设“嘉都嘉和苑”项目,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二、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预售商品房案 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华信国际广场8#、9#”商品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廊坊市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预售商品房案 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理想家苑一期”商品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40414.25元的行政处罚。 |
关键词:河北,房地产,违法,住建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