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69万元 开发商到期未交楼赔25万元违约金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 2015-03-21 07: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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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说好了交楼时间,却遭遇“放鸽子”,众业主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19日,约90件类似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在广州市中院终审宣判。除了个别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外,绝大多数像林先生、陈女士这样的业主,终审获得了法院的判决支持:开发商被判每日按总房价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他们。根据判决书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套69万余元的房子,目前开发商要支付的违约金或高达约25万元。

  房款交齐难收楼

  2011年11月28日,林先生、陈女士与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决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从化市江埔街河东南路388号某栋的一套房,总价69万余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其中: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两人支付购房款41万余元,最后一笔款7万元应在2012年11月29日前支付。开发商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

  为了防止违约,合同规定:国泰天彤公司如未能按规定的期限交房,逾期不超过180日的,应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林先生、陈女士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而国泰天彤公司如逾期超过180日后,林先生、陈女士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林先生、陈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国泰天彤公司,该公司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两人已支付的房款并支付利息,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实际损失的,国泰天彤公司应补偿差额。林先生、陈女士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国泰天彤公司应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林先生、陈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69万余元后,国泰天彤公司却未能依约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

  状告开发商胜诉

  2014年7月22日,林先生、陈女士向广州从化市法院起诉国泰天彤公司,要求其向两人支付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时止的延迟交房违约金,每日按总房价款69万余元的0.05%的标准计算。

  从化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国泰天彤公司辩称其逾期交楼在客观上是天气、拆迁、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天气、拆迁等因素应有合理预期,预留足够的时间应对,且该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约定的交楼时间前存在上述原因导致逾期交楼。而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后“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国泰天彤公司上诉后,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非正常供电可拒收楼

  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日期的认定在二审中成为一个争议焦点。二审判决载明,双方当事人都确认涉案楼盘至今未能取得永久用电。

  广州市中院认为,虽然国泰天彤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举证证明其于2015年1月27日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因涉案小区至今并未取得永久用电,故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交房条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的约定。涉案房屋尚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在国泰天彤公司未依约取得永久用电前,林先生、陈女士有权拒绝收楼,因此,从化市法院判决国泰天彤公司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处理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如此算来,这套总价69万余元的房子,开发商目前要支付的违约金或约有25万元之巨。

 

关键词:开发商|违约金

责任编辑: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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