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
第二十六条 【方案内容】编制整治和修复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治和修复范围; (二)整治和修复目标、期限; (三)整治和修复主要措施;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治理验收】整治和修复责任人完成整治和修复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继续整治和修复。 第二十八条 【黑名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治理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 (一)拒不承担整治和修复责任; (二)拒不承担整治和修复费用; (三)导致国土资源环境重大破坏。 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国土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 当事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策优惠】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整治和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整治和修复提供技术指导。 实施国土资源环境整治和修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营利性治理】从事营利性整治和修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国土资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从事营利性整治和修复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整治和修复产生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章 治理重点 第三十一条 【山的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造林种草、坡耕地治理、沟道治理、小型蓄水工程建设和尾矿库综合治理,加强宜林荒山荒地绿化、水土流失治理和矿山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山区林草覆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矿、开垦、爆破、削坡、堆放渣石、引排水等活动的管理,构建山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禁止在山体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隐患区内从事采矿、开垦、爆破、削坡、堆放渣石、引排水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
关键词:河北,国土,治理,条例,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