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
第十六条 【确权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尚未确权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明确保护主体、保护责任和保护义务。 第十七条 【有偿使用】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自然资源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第十八条 【生态补偿】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补偿。 第十九条 【监测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监测体系,对国土资源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监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国土资源环境监测。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国土资源环境重大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国土资源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应对措施。 第三章 整治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治理责任承担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者担责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统筹协调国土资源环境的整治和修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治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国土治理规划,对国土资源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治理责任】生产经营行为造成国土资源环境破坏的,由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个人承担整治和修复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个人灭失的,由国土资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整治和修复。 第二十四条 【损害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评估机制,对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范围、破坏程度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实施方案】国土资源环境整治和修复活动应当制定整治和修复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和修复实施方案应当予以公告。 其他整治和修复责任人应当制定整治和修复实施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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