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动产登记对保护私有财产意义重大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这使得酝酿已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2013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当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然而迟至今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才刚刚公布,这说明该条例的制定比预想的要复杂,所花费的时间超出了原来的预期。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媒体在谈论不动产登记制度时,往往对它的反腐和降低房地产价格方面的意义充满期待甚至大加渲染,而忽视了它在保护私有产权方面的重要意义。而事实上,通过合理有效的登记制度的建立,从而达到保护私有财产的目的才是制定该条例的本意和初衷。 须知,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是落实《物权法》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手段。《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明确:“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了哪些属于私人财产,才能在此基础上加以保护。而一个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保护私有财产的前提和基础。 在计划经济年代,全社会的不动产几乎皆为“公有”,不动产登记最多也只是针对国家和集体而言,与私人无关。以住房为例,城市居民靠政府“分配”住房生活,按月交纳租金;而农村居民即使是自己亲手盖的房子,也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凭证。而在历次政治运动中,被打倒的一方会在一夜之间被扫地出门,财产充公,一无所有。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无从谈起,个人财产随时会遭到剥夺和侵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整个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国有、民营经济齐头并进,公有、私有产权概念成为常识。广大人民群众在不断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的同时,迫切要求保护他们获得的合法财产。于是,《物权法》应运而生。 我国1982年的《宪法》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该规定做了修改,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专家指出,在法律上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不仅可以使财产所有人产生一种制度预期,对自己的财产产生安全感,一方面可以激励人们依法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起到鼓励交易,并形成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推动市场经济向前发展。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是社会财富重要组成部分,就公民个人而言,这部分财产往往是其最大私产。明确不动产的产权归属,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和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等,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 目前我国进行不动产登记的部门将近10个,由于技术难题、制度缺失等各种原因,不动产登记机构尚未实现全国联网,由于互相信息不通,管理起来困难重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位”,也让腐败分子得以“瞒天过海”,以非法手段攫取了大量财富。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将会大大增加社会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腐败的作用。尽管如此,但毋庸置疑,保护私有财产才是这项制度产生的最大动力。 |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私有,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