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公布征求意见稿 对出台房产税有间接效应
征求意见稿公布10类权属纳入登记范围 不动产登记倒计时溢出效应待考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此外,还对不动产登记的原则、适用范围等具体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施行提供法律依据。 业内人士认为,此番顶层设计的初步确定,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始有实质性的突破。不过,不动产登记工作在操作细节层面仍然面临多重难题。根据意见稿的内容,不动产登记工作对推进降低房价、反腐、落实房地产税等方面虽有影响,但难有直接作用。 范围 10类权属纳入登记 按照此前公布的工作进程,原定于今年6月底出台的意见稿已经延期了一个多月。早在七年前,“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就已写入《物权法》。但多年来,受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多头管理”、利益和职权再分配等难题所阻,统一登记进展一直十分缓慢。 2013年3月底,“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成为2014年重要任务之一。当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此后,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始步入快车道。 2014年以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工作进展迅速。今年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确定用三年时间在中国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4月,国土资源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挂牌;6月,针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研究设计启动。 不动产统一登记也从中央层面逐渐向地方推进落实。天津、河北、内蒙等十几个省市逐步传出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牵头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多部门整合职责等消息。 此次公布的意见稿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而“不动产”,则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依照意见稿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共有10种,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房产税,程序,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