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租房调查:四成多受访租房族签合同前不看证

来源: 河北青年报 作者: 河北青年报 2014-08-18 09: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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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2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再次重申,房主出租房屋须按规定备案,如果不按照规定办理,即视为非法出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据悉,目前省会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还较为混乱、无序。石家庄房屋登记交易中心租赁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房主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后,一旦发生纠纷,登记备案的内容可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维权。”

  8月13日,“民意调查”通过街头走访、网络问卷等方式,与145位正在租房或曾经租房的受访者(街头走访100人,网络调查45人)对话“租房那些事儿”,让我们看看租客们都遇到过怎样的事儿。

  调查背景:省会重申“租房不备案将被罚”

  调查时间:8月13日14时~18时

  调查范围:正在租房或曾租房人士

  调查途径:街头走访、网络问卷

  省会住房部门重申租房不备案将被罚

  8月12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事项,并再次重申,房主出租房屋须按规定进行备案。如果不按照规定办理,即视为非法出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房屋租赁当事人(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驻石部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含出租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用房和居住用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或变更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视为非法出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房主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后,一旦发生纠纷,登记备案的内容可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维权。”石家庄房屋登记交易中心租赁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石家庄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方面还处于混乱、无序状态,发布通告后已有不少房主主动前来备案。

  下一步,石家庄市住房局将加大查处力度,将采取现场发放通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的方式,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备案情况的执法查处力度。目前,相关执法人员正在抽调。

  备案范围内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等名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酒店、旅行社、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及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均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关键词:登记备案,房主,出租房屋,8月,民意调查

责任编辑:邢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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