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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小产权房从不合法到合法大势所趋

来源: 新京报 作者: 2013-11-28 15: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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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小产权房’转正”的风声也随之再起。不过专家表示,《决定》中的改革方向对于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了大的原则,但“小产权房”的转正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会立即“跟风转正”。

  需相关部门研究具体解决方法

  《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记者注意到,在《决定》关于集体土地的表述中,并没有提及“小产权房”。对此,北京市房协秘书长陈志认为,《决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而“小产权房”只是其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因此《决定》不会谈及如何解决“小产权房”这样具体的问题。

  “具体到‘小产权房’的问题,还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决定》的精神,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陈志说,从长远看,“小产权房”问题肯定要解决。

   “小产权房转正”须先修法

  不过,在陈志看来,“小产权房”的转正并不会立即得以实现,因为它还面临着诸多难题需要解决。

  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上的障碍,《宪法》中规定的土地所有形式只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而且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只能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不能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

  “那如果‘小产权房’转正,就必须要修改法律,否则转正的行为就是违法的。”陈志说,从《决定》体现的精神看,依法治国是一个很明确的原则。因此即便“小产权房”转正,也必须是在修法之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小产权房”的转正也面临很多具体问题。“如果‘转正’,那之前买卖‘小产权房’的行为如何界定和处罚?这肯定是违法行为,如果简单的‘转正’,就等于承认了之前的违法行为。”陈志说。此外,他认为,“小产权房”如果转正,那势必还要采取补交土地收益等方式补交一定的价款,那么补交的金额标准多少,时限界定在哪里?这些都需要明确。

  纵深

  屡打不绝的“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出现乃至“繁荣”的历史,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小产权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是从2007年开始的,而这一年也正是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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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产权,小产,转正

责任编辑:吴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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