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计划出售2385套保障房
随着《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出台,石市计划出售2385套公共保障房,分布在安苑A区、B区、C区,国大全城、明珠花苑、珍集嘉园等6个小区,这将是石市首次出售公共保障房。 售价一般低于市场价 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目前石市市区计划出售的保障性住房,为政府购买并于2008年-2009年度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 按照《细则》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出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土地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保障性住房所处地理位置、使用功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状况、土地性质、成本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进行价格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次出售的保障房价格由购买时的成本、贷款利息及税费组成”。石市住房保障部门人士解释,出售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高出成本价。 目前,石市住房部门已经与物价、财政等部门进行多轮沟通,已经有了意向价格,石市住房部门正在对承租家庭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适时组织出售。 按照规定,购买保障房时,购买人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含按揭)的,给予5%的一次性付款优惠;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40%,以后每年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15%。出售保障性住房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载明出售价格、购买方式、转让(交易)限制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住满5年后可转让 购买了保障房未来是否可以出售转让?《细则》中详细规定,承租人租住满5年且取得保障房全部产权后可转让(交易)。如果该住房土地为划拨的,在转让(交易)时,按照转让(交易)价格的1%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 《细则》还明确,承租人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因其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而被取消保障资格的,退还其预付房款(不计利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回住房,按照配租程序进行再次分配。对未取得保障房全部产权的购房人的住房情况实行定期复核制度。承租人居住期间按其已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免收相应部分租金,减发其已付款占总房款比例折算面积的租赁补贴。 购房家庭付清房款后,购买人取得所购保障房全部产权,市住房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上应当注记:保障性住房、土地性质划拨(出让)。保障性住房出售产权后,该套住房及承租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序列。 购买了保障房,是否还需要参加年度复核等问题也是不少人关注的细节。对此,石市住房保障部门回复说,按照《细则》规定: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家庭,自付清全部房款的下月起,停止缴纳房租。对未取得保障房全部产权的购房人,在居住期间按其已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免收相应部分租金,减发相应部分补贴。 另外,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家庭,自交清房款后,不再参加年度复核;分期付款即未取得保障房全部产权的家庭,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情况要实行年度复核。 购买保障房四步走 1申请: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保障家庭,由保障申请人(以下简称购房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住房租赁诚信证明》(由保障性住房管理公司开具)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2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家庭,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3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向审核通过的家庭发放《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准购证》; 4购买:购房人或代理人,凭《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准购证》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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