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今惠济法院枉法判案
据济源市王天正反映,自己现在摊上大事了。因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不尊重事实依据枉法乱判案,现在自己生不如死,整天被此事弄得焦头烂额,什么事都干不了。 称自己原来在惠济区浮桥处有一采沙场,是经过郑州黄河河务局惠金黄河河务局批复的正规企业。早在2009年8月7日下午,王保宇驾驶面包车伙同崔江枫等人一起到黄河边玩耍,在玩耍的过程中不慎落水身亡,事过半年后原告贺学香、王林、王广有、郭天枝将惠金河务局等起诉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四原告申请追加王天正为被告,法院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惠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被告惠金河务局、王天正均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5月5日郑州中院作出〔2011〕郑民二终字第306号民事裁定书,因证据不足,撤销惠济法院判决,发回惠济法院重审。 惠济区法院依然我行我素,不顾法律尊严,按照自己意图枉下判决,更是变本加厉,蔑视法律公正。并于2012年12月26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1〕惠民一初字第651号与653号,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判决王天正对两死亡者承担50%的损失。惠济区法院事过半年后,在毫无事实依据前提下直接认定王保宇与崔江枫是在被告王天正的采沙区域内溺水身亡的,并认为王天正未在采沙区域内设置警示标志。在采访中得知每年7,8月份正处于黄河的汛期,大水退去后王天正的采沙船被搁浅在岸边的干沙滩上,一个多月根本无法采沙,何来抽沙形成的大坑?而死亡者是在主河道落水的,2009年8月8日河南商报刊登的事故照片均清晰表明事故地点离采沙船很远。黄河无底,海无边,该事故发生的时间为黄河主汛期,地点在黄河的主河道,非一般意义的公共场合和经营场合,故没有义务设置警示标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洛民终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黄河河道不是公共场所)。现在郑州黄河河务局惠金河务局和王天正已经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中院能依法判案,维护法律的尊严,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希望再现葫芦僧断葫芦案。 记者疑问: 1、王天正的采沙船距离事故地点很远并且当时已经搁浅在沙滩上,跟王天正没有丝毫关系,前期,原告也并未把王天正列为被告,后期因何追加为被告? 2 、法院所谓的采沙区域是怎样认定的? 3 、事件过去半年河势早已发生变化,是如何认定水下有沙坑的? 4 、一审判决有证人证明死者落水处是在白色浮筒处,王天正的采沙船是红色浮筒,法院为何不采纳证人的证言? 挖掘新闻背后的新闻,针对此事的进展我们将跟踪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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