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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位捆绑物业费?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2013-04-23 0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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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交够一整年的物业费,就不能续租停车位。近日,北郡小区业主王先生去物业续交停车位租赁金时,却遭到拒绝。物业称只有交齐2013年全年物业费,才能续租。“不交物业费,停车位就朝不保夕,我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合理。算不算捆绑收费?”王先生提出质疑。

  王先生反映,2011年北郡小区交房后,房子对外出租。因为小区里的私家车越来越多,车位供不应求,在2012年5月,物业通知全体业主开始租赁车位,价格为2040元/年。王先生称,当时车位十分“抢手”,他连排了三天三夜的队才终于租到了一处车位,并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截止到2013年5月14日。

  眼看着今年租期就要到了,4月17日,王先生带着租金来物业续租,却不料遭到拒绝。物业公司告知,如果不先交齐2013年全年的物业费,就无法续租车位。据了解,该小区物业费按照每平米1.1元收取,王先生的房子近百平米,也就是说,他需要一次性交清5至12月,共计8个月的物业费,约合800元,才能继续租赁车位。

  听到物业给出的这个说法,王先生表示十分不解,车位租赁费与物业费这两者之间究竟有何联系?王先生说:“我的房子一直对外出租,现在租户因为无法确定租期,不愿意一下支付这么多月的物业费。而我又不在这里住,物业费为何由我来出?”

  据了解,多位小区私家车业主表示,他们对物业的“强制性”规定十分不满,但又很犹豫到底该不该交费。“太不合理了,我觉得这就是变相强迫私家车业主交物业费。可是车位实在来之不易,真担心因为不交这笔钱就弄丢了车位。”一名姓刘的小区业主说。

  昨日,记者联系到北郡小区物业,当问及是否有此事时,一名工作人员对“必须交齐2013年全年物业费”表示否认,并含糊回应收取的是4月至6月共计3个月的物业费,而非全年。她还称,小区内仍有部分业主未缴纳2012年以及2013年1至4月的物业费。

  律师说法

  河北省冀华律师事务所邵明涛律师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车位租赁合同,不属于同一类型的服务合同,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小区内规划的车位应当先满足业主需要,物业公司不应当将“缴纳物业费”与“租赁车位”两者捆绑在一起,而限制车主使用小区内的规划车位。他建议,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与物业之间进行沟通协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关键词:租车位,物业费,律师

责任编辑: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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