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调整二手房“应税所得率”
在“国五条”出台后,为了避免缴纳20%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在一些城市出现了市民“抢闸”过户的壮观场面。与此同时,各地最新出台的细则,对“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税”这个“国五条”要求,无一不表现出“暧昧”的态度。 其实,对决策部门来说,在对二手房转让“核定征收”1%和“据实征收”20%之外,或许还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根据近年来房价上涨的情况,对难以核定房屋原值的二手房转让,通过适当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办法,缩小目前在1%核定征收和20%据实征收两种计税方式之间造成的巨大税负差距,以改变目前二手房交易中税负严重失衡的情况,缓和二手房交易中存在的强烈避税冲动。 在我国税收实际征管中,对于个人销售不动产,在不能提供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中的税费及合理费用情况下,即税务部门难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允许简化计算,即对转让收入全额进行核定征收。其计税公式是: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0%(税率)。 但在可以准确计算房地产原值时,其计税公式则是: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所得×20%(税率)。 也就是说,现在大家常说的二手房转让核定征收1%的个税,与据实征收20%的个税,两者在税率上其实是一致的,都是20%,只不过,在核定征收时,计算税额的公式中多了个“应税所得率”,在税务界,“应税所得率×税率”,被称之为“征收率”。在广州,这个“应税所得率”是5%,相对应地,“征收率”即为1%。 对二手房转让核定征收时,广州早在2005年已确定“应税所得率”为5%。这5%的“应税所得率”是怎样定出来的?当年市地税局曾公开解释:5%的“应税所得率”,是根据广州往年二手房交易情况的数据,如交易价格、购房成本、合理费用等得出的二手房交易的平均利润率。当时市地税局还表示,5%的“应税所得率”并非一成不变,有可能根据二手房市场变化的情况,如二手房炒作过火时提高“应税所得率”。 然而,之后多年来,由于我国宏观经济波动,地方政府楼市调控政策也几经反复,因此,尽管许多城市二手房价格一路走高,但在像广州这样的城市,5%的“应税所得率”一直都没有做出调整。时至今日,是否到了该重新检视这个“应税所得率”的时候了呢? 若调整“应税所得率”,可缩小“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两种计税方式的巨大差距,但与此同时,也会令部分“核定征收”的房产转让税负变重,因此必须慎重。至于“应税所得率”定在多少才合理,建议税务部门可把这几年的物价上涨、投资成本、物业成本等都适当地计算在其中,并公开测算依据,以数据服人。 事实上,套用“应税所得率”的算法,在现实操作中有一定的便利优势,这种“化繁为简”的思路能否延伸一下?比如说,对于“据实征收”的二手房转让,时下有人质疑“转让所得”很难精确计算,因为“转让所得”并非简单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还应剔除按揭成本、装修成本、税费成本等,而相关单据未必齐全,那么,能否在这方面也允许选择“简化计算”,设置一定的扣除比率呢? |
关键词:二手房,应税所得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