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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挑战强势开发商 购房合同删霸王条款

来源: 长江日报 作者: 2013-02-11 09: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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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签合同,里面有各种各样的“不平等条约”,你会怎么办?购房者大都选择“忍了”,因为开发商太强势了,可在南湖“圣爱米伦II拉德芳斯”买房的钱彩虹却不信邪,向多个部门投诉开发商,终于迫使其删除购房合同中“不平等条约”,成功签约。

  购房合同有补充协议

  强迫购房者放弃广告牌收益

  钱彩虹去年10月底在“圣爱米伦II拉德芳斯”买房,签购房合同时发现有条补充协议:“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本项目墙面及电梯间、门厅、楼梯间、屋顶设置广告牌,出卖人有权将广告牌用于企业形象及项目信息及进驻商家的宣传,买受人自愿放弃广告牌的收益。”

  “这不是明摆着违反《物权法》,剥夺购房者正当权益吗?”钱彩虹说,对于这样的“霸王条款”,一些购房者觉得自己是弱势群体,尽管不情愿也只能签合同。

  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为了争一口气,钱彩虹开始了漫漫投诉之路。

  开发商拒删该条款

  购房者坚持投诉:我有理

  刚开始,钱彩虹很茫然,不知道自己的投诉会不会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她尝试了电话、微博、网络等多种方式,结果都石沉大海。

  1月初,钱彩虹终于等来了开发商的回复,结果非常失望。对方称,前期同样文本的购房合同已签了100多本,并且已在房管局备案,备案后合同就不能调整,拒绝删除该条款。

  在开发商看来,钱彩虹的投诉是不成立的,因为该条款是参照各知名上市公司楼盘合同条款,这是普遍现象。钱彩虹坚持投诉,理由很简单:“我认为我是在理的”。

  购房者拒绝“私了”

  开发商受罚删除“霸王条款”

  过了几天,开发商态度发生转变,表示愿意删除合同中补充条款,但要求钱彩虹签承诺书,保证不让其他业主知道。钱彩虹拒绝了开发商的“私了”方案,她要的是开发商对所有购房者的尊重。

  投诉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1月中旬,工商部门对开发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属实,责令开发商删除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并处罚开发商。

  钱彩虹在投诉3个多月后,终于在年前成功签了平等的购房合同。

  三类“购房合同圈套”可举报

  市工商部门表示,在与开发商博弈中,购房者属弱势群体,往往因为购房合同中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而屡屡陷入销售商的“合同圈套”,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工商部门列出三类常见“霸王条款”,购房者如碰到,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一周内不付清首付款定金没收

  解析:开发商违规扩大自身权利

  有的楼盘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合同一周内付清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期款,否则视同买受人解除合同,放弃定金,出卖人有权出售该房屋。

  工商部门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解除合同。该条款未约定出卖人的催告程序及时间,约定一周内未付清首期款视同买受人解除合同,显然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购房者违约须按房款30%付违约金

  解析:开发商擅自加重消费者责任

  有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原房价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工商部门表示,按照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约定违约金为原房价款的30%,违约金过高、与损失悬殊,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不符。

  交房时不达标开发商无赔偿

  解析:开发商不应免除自身违约责任

  有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仅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补齐至约定标准方式处理。

  工商部门表示,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该格式条款中,约定违约责任按照补齐至约定标准方式处理,即没有约定对其瑕疵履行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方式。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马振华 涂梦纯)

关键词:购房者,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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