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分配入住
今年,我市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8万套。其中,新增廉租住房1000套、公共租赁住房7000套、经济适用房2000套、限价商品住房1万套,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17974户,改造林场危旧房26户。 此外,还将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500户,竣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6万套,分配入住2.2万套。 本报讯(记者靳晓磊宋钧)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棚户区改造,并要求推动保障房分配工作前移,确保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分配入住。 积极推进“四房”并轨 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分配管理上的“四房”并轨,实行“租售并举”等举措。研究出台《推进全市保障性住房并轨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支持有条件的县(市)积极参与试点。 尽快组织将2009年前入住的2385套保障房进行销售,在自愿的前提下,承租户可按财政评审的成本价购买有限产权,或按评估的市场价格优惠20%购买全部产权,可一次付款或分期5年付款。每年按计划安排一定数量保障房适时销售。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保障房 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逐步扩大通过市场或社会力量建设保障房的力度,探索将乡镇教师和医务人员周转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中型企业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在不变更土地性质、供应方式及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计划根据年度任务目标严格审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宿舍型或单元型,建成后属于单位产权,严格禁止向个人和社会销售,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办理个人分户产权。 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 最大限度地将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和城镇旧住宅区纳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各县(市)区要统筹谋划和组织,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以及包括铁路、工矿等在内的各类棚户区的改造。 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评定,经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辖区政府可直接实施,也可组织项目单位参与具体改造工作。 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优先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及土地收储与供应计划。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优惠政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禁止私自开工和违法建设。 限价房面积要在120平方米以内 限价商品住房是政府限定套型结构比例和控制性销售价位,并定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限价商品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集中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配合,在土地公开出让前确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不低于同一区域内或其他可比区域内可比类型商品住房平均市场价格的70%。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且符合限购政策的家庭;对于指定销售给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重点产业的从业人员、专家等特殊群体的住房,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建设计划后纳入限价商品房管理范畴。 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分配入住 对本地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进行综合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准入标准,适度降低住房保障准入“门槛”,逐步扩大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 不断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制度和办法,做到以机制规范行为,以制度堵塞漏洞,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加大核查力度,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及时清退。各县(市)要提前制定方案,推动分配工作前移,确保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分配入住,避免因房屋空置时间长而造成资源浪费。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将继续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为核心,切实落实参建单位和各个岗位及责任人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优化户型设计,优先选用《河北省保障性住房设计竞赛获奖作品集》作品。 今年将启动《石家庄市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立法工作,探索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城镇住房保障法制化进程。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依托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按照“一户一档”、“一房一档”的原则,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同时,进一步改善保障性住房小区环境,继续规范后期物业管理,为保障对象提供良好生活空间。 |
关键词:石家庄,保障房,竣工,分配入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