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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最新限购政策:非当地户籍需三年社保才能购房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孙泽恒 2017-06-05 10: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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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廊坊6月3日讯(记者 孙泽恒)记者6月3日获悉,廊坊市最新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后附),从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城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和文安县。

  附: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已正式印发各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冀政办字〔2017〕4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要努力把房价稳定在2016年10月的水平上,确保环比不增长。要建立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考核问责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坚决实施问责。

  二、从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

  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城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和文安县。

  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补缴的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人行、银监部门要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

  四、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

  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五、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

  严格商品房价格监管,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实行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备案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六、统筹把握用地供应

  各县(市)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市国土局要尽快编制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环首都的三河、香河、大厂、固安等重点地区要大力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严控增量建设用地规模。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七、持续开展市场整顿规范行动

  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联动监管,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要深入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八、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

  继续落实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研判,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提前预警。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切实做好市场舆情监测,正确解读政策,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有关县(市)要立即调整房地产限购政策,并将贯彻落实意见报市政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17〕27号)同时废止。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关键词:廊坊,限购,户籍

责任编辑: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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