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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改革 实行"三权分置" 保障农民权

来源: 经济日报 作者: 2016-12-09 09: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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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01年中央18号文件中,就提出过“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2013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则明确提出: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两权分置并行。在此基础上,2014年初,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同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则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

  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就正式提出:中国将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宣告一场新的土地革命以及城镇化全面拉开帷幕。

  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土地承包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发生事实分离,这个重大变化对土地制度设计提出了新要求。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大创新,有利于保障和实现农民权益、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三权分置”的前提是“落实所有权”,“三权分置”的基础是“稳定承包权”,通过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三权分置”的核心是“放活经营权”,要鼓励探索创新,尊重农民选择,发展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重大制度创新,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形成创新发展的农村产权制度,有利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利于增进农民财产权益,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中央要求,当务之急是要把家底摸清,把制度框架建立起来。要抓紧出台改革文件并搞好试点,积极探索股份量化到集体成员并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动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常理整理)

关键词:农村改革,保障,农民权

责任编辑:赵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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