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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法院关于司法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来源:长城网 作者: 2015-11-04 10: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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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宪法原则,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参与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服务转型建设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可人的成绩,但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司法公开工作的宣传面不大,“告知书”、“公开信”发放范围仅局限在案件双方当事人,网上公开信息只可能让能够上网且会使用互联网的人了解,群众对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缺乏全面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社会效果。2、司法公开重点环节程度不高。庭审公开、执行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重点推进的司法公开环节,实际情况是一些环节公开程度不够,一些环节公开平台缺失,庭审公开的“三同步”运转不畅,裁判文书平台虽然建立但登载的裁判文书数量少。3、群众参与意识待提高。尤其是基层法院面对的大多是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识不强的群众,在公开庭审活动中,他们的参与热情不高,大多是一种看热闹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阳光司法活动的实际效果。

  对此,对司法公开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实现司法公开。1、对内加强教育和引导,加强法官对司法公开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解决好个别法官不愿公开、不敢公开的问题,使法官自觉将司法公开意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正确面对裁判文书上网,真诚、自觉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2、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宣传。要深入村、社区,面向普通百姓,想方设法让司法公开真正“进农村、进机关、进学校、进厂矿、进企业”,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了解、理解、参与和支持。3、要继续开展法院“公众开放日”和“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让司法公开深入人心,深入群众。4、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主动将一些大要案件、公众敏感案件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还可以开展“以案说法”活动,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社会影响,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二、陪审员选任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应当来自不同的社会层面,参与法院的审判活动。陪审员应当享有广泛的权力,如出庭权、调查权、评议权、调解权、庭后教育权、列席审委会发言权、获得法官解释权、知晓权等权,这样才能保证陪审员参与审判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推进司法公开。同时,陪审员应当可以参与案件执行、诉前调解和涉诉信访听证、司法鉴定工作,在推进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上更进一步。

  三、增强民意沟通机制。民意沟通不仅要求法院将审判、执行、裁判文书公开,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的“说长道短”监督,采集吸纳民意。而且更多的是要求广大法官走出法院,到群众中去,把司法活动通过案件庭审、走访、座谈、实地调查等公开方式,了解社情民意,熟悉社会风俗习惯,确保民意对司法的有序介入和法院对民意的理性采纳,增强裁判的民意基础,提高法院裁判的公认度和法院的公信力。

  四、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人员思想工作。在信访接待中,坚持以信访室为“点”,实现信访工作人员固定接访、有关业务庭长轮流接访、院长定期接访的“三接”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坚持做到“人人有接待、事事有登记、件件有回复”。

  五、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触摸屏功能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在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设立触摸屏式信息查询机,当事人可以通过身份证查询案件流程各个节点的信息,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打官司。

  六、构建联动共建新机制,努力化解各类案件。坚持定期与公、检、司机关和农村乡镇以及基层组织进行沟通,共同探索解决司法工作中“审判难、执行难”的新举措;各业务庭室也立足自身实际,积极谋划本部门工作的新思路,积极推动全院公开工作机制的能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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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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