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付新规的两个受害者和一个受益者

来源: 界面 作者: 2015-08-05 15: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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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当前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支付业务加上了规范发展的紧箍咒。意见出台之前,中国股市在短短17个交易日内,上证综指由5178.19的高点,暴跌32%,至3507.19点。不少人质疑,以恒生电子的HOMS系统所形成的

  伞形分仓功能是构成本次股市大跌重要原因之一。恒生电子的HOMS系统具备的伞形分仓功能,就是金融过度创新的结果。在这样的账户系统下,券商的实名体系名存实亡。

  同样因为金融过度创新而导致金融系统出现风险的便是支付领域。今年以来不断发生的P2P携款跑路的事件便是例证。不少从事P2P的平台公司,缺乏有效而规范的资金监管,将其资金托管到特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账户虚拟的情况下,资金挪用的风险巨大。以汇付天下为例,目前托管的P2P平台超过700家。

  总体来看,加强互联网支付的监管,符合央行稳定金融体系和社会稳定的需求。意见内容如果最终实施,将对互联网支付产业的未来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中小机构是这个意见最大的受害人。

  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之前一直在雄心勃勃的做着“得账户者得天下”的美梦。考虑到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大机构垄断支付场景,其他中小支付机构原来希望借助资金沉淀,甚至不合规发展“二次”清算机构获取利益的行为几乎没有生存空间。

  很多消费者周末耿耿于怀的5000元的限额交易,本质上是限制的支付机构的资金沉淀。之所以这样讲,不妨讲个例子。

  A如果将资金1万元存入支付宝账户,于是A在支付宝中就有了1万元的余额。需要强调的是,A在支付宝的账户的这个1万元资金,只是虚拟账户。从整个银行体系来看,A这个1万元只是以支付宝的账户的名义存放在某商业银行。问题出现了,这个本该属于A的1万元资金,却无法在商业银行的体系中自由调配使用,因为在商业银行的账户名称是支付宝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A通过支付宝向B支付了2000元钱。注意,这里的支付的2000元是A的虚拟账户的。那么A与B之间的这种资金调度,只是在支付宝的虚拟账户间进行了重新分配,但是在支付宝的商业银行账户中,支付宝仍然有1万元的存款。从这个意义上讲,A与B之间的资金流动,商业银行将无法监测。这种无序的资金流动,对于金融体系来讲,就是风险。

  然而,能够让一些中小支付机构存活的,也正是A或者B在其虚拟账户内的资金沉淀。自然,这个金额越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盈利也就越高。央行这个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中关于限额5000元的规定,等于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沉淀做出了明确的上线约束,防范金融风险的意图明显。

  此外,还要强调,这里的5000元,是指消费者如果利用在第三方机构的余额消费,最多只能5000元,而不是每天最高只能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消费5000元。央行对于体验极好且有利于消费的网购还是非常支持的。超过5000元的,需要通过网银来完成。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里的5000元限额,限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沉淀。这个时候,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全就是一个通道。

  同样受到伤害的还有P2P,大部分P2P也将成为通道。

  P2P目前中国发展迅速,不少上市公司也积极投身,甚至有上市公司专门更名。但是不得不说,P2P这次很受伤。办法第八条,“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在P2P接入第三方支付的条件下,假定第三方机构出现资金问题,由于资金缺乏有效监管,“十个茶壶九个盖”的游戏并不困难。此外,受到上面提到的个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上限5000元的约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即使再想继续以前的游戏,也难以进行。办法第16条第三款关于年交易额不超过20万元的限额规定,则进一步限定了P2P的资金风险。此前,央行联合十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已经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本次支付新规和上述意见都表明,P2P的发展将受到约束。预计今年P2P平台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将会遭遇更大规模的行业洗牌和重组。剩下来的将是真正的具备生命力的互联网金融强者。

  商业银行将是办法的受益者

  办法第21条中关于支付中的具体信息要求,比如收付款客户名称、付款客户身份信息等等的提交要求,结合上文提及的限额5000元的交易需要提交银行处理。商业银行将以非常便捷的方式获知客户信息。支付机构原本以支付场景实现对于信息和数据的收集与积累,并以此构建数据库的行为失去了以往的重大意义。

  而商业银行借助该项规定,把原本属于自己的支付业务再度收入囊中,这将增加其中间业务收入。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反映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互联网支付中出现的一些乱象及其治理。办法的出台,也反映了央行寻求监管与创新并举,效率与安全统一的精神,也符合中国当下的国情和现实。办法也首次对于个人存放于第三方机构的资金的权属作出了明确约定,虽然并不享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

  但是的确很让人遗憾的是,办法中间难免夹杂着央行大家长制下的行政作风。最典型的就是关于账户开立和验证中的多重验证。其中的综合类账户需要5重验证。意味着开户人不仅仅要提交身份证,还要提交其他5个额外证据,证明“你是你”。

关键词:央行|受益者|元|账户

责任编辑: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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