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级党政机关 5年内不得新建楼堂馆所
原标题:省级党政机关 5年内不得新建楼堂馆所 本报讯(记者 张昊) 即日起,我省正式实施《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记者从中获悉,省级党政机关5年内不得新建楼堂馆所。 《办法》明确,坚决杜绝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在现有办公用房建设上,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办公区域内不得新建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设备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 针对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重短缺或增加临时办公机构,且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的问题,《办法》规定,经省管理局审批后可以适当租用办公用房,经费由使用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及时腾退,并严禁以租用过渡房等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严禁变相以补偿方式租借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此外,省级党政机关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后按照“谁出租(借),谁收回”的原则及时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在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上,《办法》明确规定,省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家具、用品,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原则上只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 |
关键词: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办法,省级,领导干部,租赁合同,地标建筑,采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