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新小区一成车位预留充电设施 物业不得设置障碍

来源: 文汇报 作者: 2015-06-09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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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沪新小区一成车位预留充电设施 物业不得设置障碍

本报讯 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记者昨天从市交通委和相关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免费沪牌已发1.6万余张

《暂行规定》明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参照该规定执行。自2013年起,上海开始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私人购买的新能源车发放免费沪牌。据悉,2014年上海新能源车上牌数量10644辆,今年前五个月发放额度为12640辆,上牌10251辆,其中约七成为私人购买。截至2015年5月,首批2万张免费额度已发放约1.6万余张。

而针对一些市民为了获取免费沪牌而购买混合动力车后却仍使用汽油的现象,市交通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与其他部门一起,进一步协商研究后续的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车的措施,并进一步完善发放免费沪牌的相关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5月底,本市共有充电桩7496个,其中公用、专用充电桩3211个,私人自用充电桩4285个。

电费按照充电设施性质收取

根据《暂行规定》,本市充电设施建设将主要遵循“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慢充为主、办公场所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

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充电设施的电费将按照充电设施性质收取。其中,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居民平均电价水平执行,不执行阶梯电价,可享受峰谷电价优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执行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收费。

充电服务费将结合企业建设经营成本以及燃油汽车使用成本综合考虑,暂定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6元。

物业不得设置障碍

此外,《暂行规定》还对充电设施的建设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

以住宅小区私人用户申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为例,建设流程包括达成购车意向、用电申请、建设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等五个阶段。

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全力支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不予配合的,业主投诉后由居委会或街道指定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对于公共停车位,主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第三方服务商合作共建,为用户解决充电需求。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应积极自建或代建充电设施。对于商务楼宇,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停车场(库)经营者与第三方合作共建。

关键词:充电,沪新,物业服务,暂行规定,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停车位,用户

责任编辑:小马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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