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施行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介绍《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情况。长城网 季然 摄 2014年9月26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在石家庄闭幕。会议以民主表决方式通过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河北省于1996年颁布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使河北省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促进了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风景名胜区规划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风景名胜区重开发、轻保护,甚至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问题时有发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健全、设置不统一,权责不清。该《条例》已经不能适应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需要,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各项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河北省的《条例》很多规定与此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非常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2014年5月26日,《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4年7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十一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辖区内有风景名胜区的二十余个县(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先后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赞皇县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满城县召开了住建、国土、旅游、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反复进行了修改。2014年9月24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该《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涵盖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关于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和撤销 目前,河北省已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0个,省级风景名胜区38个,市级风景名胜区5个,风景名胜资源呈现“点”多“面”小的特点。为了更好地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分级设立的原则,除按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外,还在《条例》第八条中规定了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为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针对一些风景名胜区因自然灾害或者人为破坏达不到设立标准的情况,《条例》第十条规定,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因自然灾害或者人为因素遭到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进行修复,逾期仍然达不到设立标准且无法恢复的,可以由原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申请或者由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关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内容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重要依据,也是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利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条例》设立专章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质量,确保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条例》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必须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要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明确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与相关的城市和镇规划、乡和村庄规划的关系,从源头上杜绝各类规划“打架”,提高规划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同时,《条例》还对规划的编制主体、规划内容、编制单位选定及相关审批程序做出了相应规定。 关于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有关规定 目前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造成景观被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对这类行为的管理,督促做好后续环境恢复工作。《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影视拍摄等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环境。 关于风景名胜区内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 对于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风景名胜区内存在的随意揽客、兜售商品或者圈占摄影位置等影响正常游览秩序的现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
关键词:河北,条例,风景名胜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