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来源: 河北住建厅 作者: 2015-06-02 2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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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承德、廊坊、保定、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唐山、衡水、沧州市城管局,秦皇岛、张家口、邢台市园林局,各省直管县(市)有关部门: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定于5月份在全省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本次《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胜览燕赵风景、推进依法治区”。

  二、宣传内容

  (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

  (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风景名胜区的政策法规。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和意义,特别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下,风景区在实现河北绿色崛起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风景名胜区建立以来对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所做的重大贡献。

  (四)风景名胜区工作涌现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及先进工作经验。

  三、阶段安排

  (一)安排部署(4月20日-4月30日)

  各地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结合各自实际,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各风景名胜区制作不同宣传内容的宣传条幅、横幅等不少于5块,宣传资料不少于1000份,在风景区主要出入口、重要景点、游客中心、办公楼、公告栏、LED展示屏等进行展示和播报。各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在本地主要街道、公园、广场等制作悬挂条幅,分发宣传材料,在主要媒体进行宣传播报,并确定一名联络人,在4月25日前将本单位和辖区内各级风景名胜区的宣传方案、领导小组人员名单上报我厅。

  (二)广泛宣传(5月1日-5月31日)

  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工作人员设立宣传咨询点,向广大群众发放资料、解答咨询问题。各风景区宣传咨询点统一于5月1日上午开始,时间最短两天。各设区的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巡回检查并拍照存档。

  各地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专栏和网站等媒体的平台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并至少要组织一次全体工作人员的集体学习活动或专题培训活动。

  (三)开展活动(5月1日-5月31日)

  省厅将组织开展“魅力河北?记者行“活动。以媒体记者、公众为参与主体,以文字结合图片展示的形式在平面、影视和网络媒体上进行跟踪报道推介。同时,结合“魅力河北?记者行”活动,集中报道各地在风景名胜区工作中的好做法、好典型,并分集在省级媒体栏目播出,各地各单位要积极配合。

  各地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风景名胜区设立25周年成果展览,对风景名胜事业取得的成绩和风景名胜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及先进工作经验集中宣传。同时,要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学习培训活动,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开展授课和讲座,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联系电台、电视台进行专访。

  四、其他要求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促进风景名胜事业和旅游业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省各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条例》实施方案和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本次宣传月活动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请于2015年6月10日前报我厅风景园林中心。

  联系人:田涛、李静祎

  联系电话:0311-8780532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4月11日

关键词:河北,风景,名胜

责任编辑: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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