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将出台政策推进“以房养老”
原标题:武汉市将出台政策推进“以房养老” 将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即可终身领取养老金。10日,汉口两位老人与幸福人寿湖北分公司签订“幸福房来宝”以房养老产品投保单,备受关注的保险版“以房养老”首单落在武汉。同日,北京、上海也有三位老人投保。如果核保通过,他们将成为国内以房养老保险产品首批客户。 幸福人寿“房来宝”是保监会审批通过的首个以房养老保险产品,在武汉、北京、上海、广州四个试点城市推出。该产品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老人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后,可继续居住,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身故。据测算,以60周岁男性老年人、房屋价值100万元为例,扣除相关费用后,老人每月拿到手的养老金约为2514元,直至身故。 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如果继承人想要继承房产,也是可以的,只需偿还保险公司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如果老年人中途退保,需承担退保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在一定期限内,老人无法偿还,保险公司将对抵押房屋行使处分权,出售抵押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房来宝”为非参与型以房养老产品,即幸福人寿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如果将来房价上涨,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归属于投保人。房屋下跌风险和长寿给付风险也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后老人即可终身领取固定养老金,不受房价下跌的影响。 据了解,相较于市面上已有的养老保险产品,“房来宝”的投保流程要复杂得多。需经过房产评估、抵押登记、公证等多个环节,并由律师全程见证。因此,该产品的犹豫期为30天,远长于普通保险产品10-15天的犹豫期。犹豫期满后,即可领取养老金。 湖北保监局寿险处副处长吴兴刚表示,以房养老保险产品的投保年龄为60-85岁,突破了现有养老保险产品的年龄限制,是对基本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尤其适合高龄、失独、空巢等特殊老人。下一步,将指导试点保险机构边试点边完善,同时营造环境,协调地方政府尽快出台有利于推动试点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这是建设武汉保险示范区的重要内容,一定要有‘干货’。”吴兴刚透露,省保监局已和武汉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沟通,争取尽早出台有利于推动以房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促使试点工作真正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2014年6月,中国保监会出台《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以房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启动。武汉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与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一道,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推进以房养老保险试点。 吴兴刚介绍,以房养老除幸福人寿的“货币型模式”外,合众人寿与养老社区对接的“实物型模式”也已在武汉试点。保监局将积极支持辖内保险机构探索开展以房养老保险试点,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主动服务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努力形成可供全国其他地区借鉴的“武汉模式”。 金融观察>>> 以房养老破冰 尚有困局待突破 幸福人寿推出全国首款以房养老保险产品,被业内称为破冰之举。对于此前业内最关注的房价波动风险,幸福人寿给出了明确答案——升值收益归投保人,下跌风险由险企承担。 早在2011年底,中信银行就在武汉推出银行版“以房养老”。因为是“试吃螃蟹”,银行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申请贷款人名下至少要有两套住房,养老按揭贷款最长期限为10年,而且贷款也必须用于养老。相比之下,幸福人寿保险版以房养老的条件则宽松得多,对住房套数、年限、面积、评估价值等均没有限制。但与其他保险公司新产品上市大张旗鼓的宣称大相径庭,幸福人寿此次签单异常低调。无论是险企还是投保人,都不愿意向媒体透露太多的细节。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一语道破:作为试点型产品,以房养老保险在政策、法律层面还有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据媒体报道,在幸福人寿首批签约客户中,只有武汉的这对夫妻有子女,且子女陪同来签约。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其子女需签署一份“知情协议”,避免日后因为房屋的继承等问题产生纠纷。 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汉春见证了这对客户的签约,她表示,父母完全有权利按自己意愿处置名下的房产。但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遗产税政策尚未出台,绝大部分的父母都会把自有房产作为遗产留给子女,且很多子女会视此为理所应当。正因这种观念上的冲突,保险公司会选择优先向失独、空巢老人推广以房养老产品。另一方面,房产70年产权到期后,现行法律规定可以续期,但续期是否需要补交款,交多少都尚未明确。从防范金融风险和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角度出发,70年产权到期后的确权十分必要。 (记者胡楠) 名词解释>>> 以房养老 一般来说,以房养老即“反向抵押贷款”,也俗称“倒按揭”,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可将自有产权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后者在综合评估借款人年龄、生命期望值、房产现在价值以及预计房主去世时房产的价值等因素后,一次性或每月给房主一笔固定的钱。房主继续获得居住权,一直延续到房主去世。当房主去世后,其房产出售,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其升值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 “反向抵押贷款”最早起源于荷兰,完善运作于美国。(记者胡楠 通讯员胡笳 陈晓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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