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老城项目未补先建致损失法院终审判赔偿
原标题:澄迈老城项目未补先建致损失法院终审判赔偿 林方光是澄迈县老城镇潭池村民委员会美且村民小组的一名村民,为生计需要他承包了村里的30多亩土地用于种植绿化的景观树,但当地政府在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即准许软件园等项目进场开工,毁坏了他辛辛苦苦种植的近万株景观树和水井,给他造成了巨大损失。在交涉近1年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方光无奈将澄迈县政府诉至法院(详见人民网海南视窗2014年3月25日报道《项目未补偿即开建澄迈村民土地被毁告县政府》)。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澄迈县政府征收美且村集体土地,未给土地合法使用人林方光进行青苗补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中有关征地青苗补偿的规定。 终审判决仍判政府应予补偿 此前,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澄迈县政府在征用林方光具有合法使用权土地没有按照国家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澄迈县政府对林方光具有合法使用权的3.4亩土地上所种植的景观树木,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2009)41号】《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规定给予补偿。 在这一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高院审理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及的12块地中,有6块土地处于澄迈县政府于2006年以换发换地权益证书收回的732.51亩国有土地之中;有2块土地属于澄迈县政府2001年无偿回收海口市物资供应公司的246.3亩国有土地之中。该8块土地均为国有土地。林方光在国有土地上种植景观树木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合法使用权,澄迈县政府对该8块土地上的树木未给予林方光补偿并未违法。 林方光主张其在固有土地上种植系复耕或租赁,应受法律保护。根据1999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回的闲置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收回的国有闲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因此,闲置土地的复耕需要政府组织。林方光关于其种植系复耕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澄迈县政府认定林方光对于上述8块土地没有合法使用权,对其不予补偿并无不当。 剩余的4块土地属于美且村集体土地,之前未被征收。根据林方光提供的其本人和其父亲林日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的记载,其二人在涉案土地上的合法承包面积总计为3.4亩,超出部分林方光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使用权。澄迈县政府征收美且村集体土地,未给土地合法使用人林方光进行青苗补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中有关征地青苗补偿的规定。 海南高院在2015年1月7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以林方光和澄迈县政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海南一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当事人称法院采信虚假证据 尽管通过诉讼为自己争取到了一定补偿,但林方光却仍高兴不起来。他对记者说,澄迈县政府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政府存量建设用地界线位置图》(以下简称红线图),是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14年5月19日自行伪造的(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具备制作红线图的法律资格),并非原始征地红线图,该红线图上加盖的是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公章,而非澄迈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公章。该伪造的红线图有两块土地,一块是原澄迈县轻工实业开发总公司于1988年征用美且村的732.51亩土地,另一块是原海口物资公司于1992年征用玉楼村的246.3亩土地,两块地标注的位置、范围和面积都是新伪造的,与《征地协议书》等本案其它证据相互矛盾。其中原澄迈县轻工实业开发总公司用地范围与当时实际征地范围不符,经海南昊天测绘有限公司测绘,伪造的红线图面积远超732.51亩;其中原海口物资公司用地246.3亩,根据澄迈县政府提供的澄府函【2001】160号《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无偿收回海口物资公司246.3亩国有建设土地的决定》,该宗地是在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旁,但老城管委会伪造红线图上该宗地则位于距离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南很远的地方。另外,原澄迈县轻工实业开发总公司用地和海口物资公司用地竟然有部分土地是重叠交叉的,不符合常理,明显是伪造的。 因该红线图并非当初征地时国土部门制作的附有坐标数据的红线图,澄迈县政府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的原始征地协议和征地红线图加以佐证,而且该红线图是案件开庭审理后才提交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故该红线图根本不具备任何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不能作为澄迈县政府征地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我在美且村生活了60多年,对村里的土地了如指掌,哪些地是村集体土地,那些地是复耕地,我再了解不过了。国家建设如果确实需要征收村集体土地的,我不反对,但是如果打着国家建设的幌子,没有上级政府批准就非法圈占农民的集体土地牟取暴利,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澄迈县政府原审提交的证据《澄迈县土地交易所出让土地凭证》没有出示原件,且明显经过篡改伪造,其抬头“海南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笔迹与正文的笔迹不一致,其内容更是与澄迈县政府提交的证据“澄府函(1988)33号批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协议书”、“澄府函(2006)512号批复”关于用地单位、土地用途、取得土地时间等内容完全矛盾。 林方光说,这些非法证据本应排除,但法院却以此为依据做出判决,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复耕闲置土地应受鼓励 林方光同时认为,关于自己复耕被征用闲置土地问题上,法院也存在认定错误。他说,自己复耕被征用的闲置土地,是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响应政府号召,落实澄迈县政府文件要求,服从澄迈县政府安排,没有违反国家的任何法律法规,没有违反澄迈县政府的任何规定。 林方光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并于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都要求对闲置土地进行复耕。 海南省先后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琼府〔2004〕40号)和《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琼府办〔2007〕105号)等文件,都要求对闲置土地进行复耕。 关于复耕,澄迈县政府也先后发布了《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征而未用闲置土地组织复耕有关问题的通知》(澄府【1995】117号)和《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征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澄府办【2013】110号)等文件,动员村集体对征用后闲置的土地进行复耕。 林方光说,如果复耕需要审批,就应制定相应的具体的审批制度,以作为行政依据。本案中,澄迈县政府从来没有就闲置土地复耕具体审批程序进行举证,原审法院也没有搞清楚闲置土地复耕审批程序是什么,却认定他复耕土地没有经过批准,十分荒谬:“我响应国家号召对闲置土地进行复耕,原本应得到鼓励,但现在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实在让人想不通。” 记者发稿时获悉,林方光已经就前述法院判决提出申诉,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申请。 |
关键词:法院判决,复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赔偿,种植,海南经济特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