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购房客买房不成 还被追缴中介费
外地购房客因为跳槽中断缴纳社保,买不成二手房还要被中介追缴中介费。昨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近期行业纠纷与投诉处理情况报告。其中指出,该协会近期所受理的投诉咨询案件中,有较多案件涉及交易失败,中介追缴中介服务费的情况。 补缴社保仍无购房资格 2011年3月1日,外地人刘某来到广州,在一家规模较小的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3月1日,刘某跳槽至一家规模较大的科技公司,同时决定在广州购房置业。刘某得知非本市户籍居民要在广州买房,须提供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但他查询后发现,自己于2014年2月份在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该司已终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事后,刘某补缴2月份的社会保险,并在某中介公司介绍下,与业主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天河区的某物业。递件过户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通过补缴社会保险的方式不能获取购房资格,最终刘某因不符合购房条件,遂向李某提出取消交易,同时,拒绝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对此,该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中介服务费。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刘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一半的中介服务费。 中介公司有权收服务费 按照广州限购相关规定,“不能提供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合同法》则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分析说,刘某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因跳槽至另一家公司,社会保险的缴纳出现中断。虽然,他已通过补缴的方式来缴齐3年的社会保险,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规定,刘某不能通过补缴社会保险的方式获取购房资格。并且,该案中的中介公司已促成刘某与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刘某是因自身原因导致交易不成,中介公司有权向刘某收取中介服务费。 温馨提醒 先查购房资格防损失中介费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物业前,应注意核实自身的购房资格,可通过前往房管部门查询自身名下的物业及前往税务部门或人社局查询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的情况。特别是对于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在跳槽至另一家公司前,应及时与原公司及新公司协商社保的缴纳,防止因跳槽出现社保的断缴。(记者田桂丹罗莎琳实习生林颖) |
关键词:购房|追缴|中介费|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