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召开《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今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对《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贯彻和落实中央、省委全会精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绿色崛起,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资源约束不断加剧、国土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突出问题,增强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于10月27日就该条例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现将《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办法 关注我省国土治理立法问题的社会各界人士,请于10月18日前报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和观点,遴选确定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参加听证会。 电话报名:0311-87906179 87906421 87906459 网上查询:河北人大网 河北新闻网 网上报名:hbrdfzgw@126.com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邮政编码:050051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恢复提升国土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整治和修复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指导原则】国土治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源头管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治理机制】国土治理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治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治理负总责,应当建立统一调度、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统筹治理的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土治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防止对国土资源环境的破坏;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治理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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