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动产登记立法不能停在暂行条例
仅制定一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远远不够,过渡色彩较浓厚,其效力和权威不足以支撑不动产法律体系 日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结束,社会各界对条例出台普遍表示支持,希望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实施。不动产是国民最大一笔财产,国家不仅应当摸清“家底”,更应明确依法保护公民“家底”的立法宗旨,同时准确掌握不动产数据,为改革决策提供支撑。(9月21日新华网) 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针对不动产登记类型、不动产登记与公证、信息共享与保护等问题,踊跃反馈意见。但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立法不仅要广泛征求民意,还要适当升级提速,适时由“暂时条例”升级为“条例”乃至“法律”。笔者建议国务院制定出台暂行条例之后,应当及时吸取立法和实践中的经验,适时出台更加成熟的条例,并且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稳步推进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正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属于“暂行条例”,并且已经延迟。2013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曾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立法滞后、法规难产,从侧面折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入到顶层设计和立法的实质层面后,各方面利益博弈之复杂。 按照现行法律,《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均与不动产登记有关。但其中不少条款本身就需要修订,假若只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而不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势必产生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间的冲突。因此,国务院除继续推进不动产登记立法外,还应主动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规章的修订和废止工作。 不动产登记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已建立各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制度,但总体而言比较分散。不动产相关登记条例如与某些上位法不一致,可能导致条例无效的尴尬局面。若不动产登记立法升级,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法可取代其他法律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不适宜的规定。 仅制定一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远远不够,过渡色彩较浓厚,其效力和权威不足以支撑不动产法律体系。从现实出发,有必要适时升级为更权威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乃至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同时适时修改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倒逼行政管理的产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具体内容,需要有关部门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义无反顾、排除阻力、强力推进。只有以更大的决心破除利益藩篱,坚决把“硬骨头”啃下去,才能争取不动产登记制度及不动产登记法早日出台。(刘武俊) |
关键词:条例,不动产,登记,制度,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