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3年没办好 法院判退房赔钱

来源: 重庆晚报 作者: 重庆晚报 2014-07-24 16: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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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川区一市民买房后,3年都没拿到房产证,无奈之下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南川区法院判定购买人可以退房,开发商除归还购房款外还赔了1万多元的违约金。

  2011年2月28日,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南川区的房屋。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发商应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房产证的申请,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清单。如因开发商的责任未能按期办理的,逾期超过90日,王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日,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大修基金、相关税费等款项。

  2012年9月20日,开发商向王先生交付了约定房屋。但开发商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却被搁置,迟迟没有动静。经多次催促无果后,王先生只好在2013年年底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中,开发商辩称,未按约定办理《房地产权证》并非自己主观原因造成,而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建筑界线划分存在分歧所致,同时开发商提出愿意以与该房屋性质相同、距离较近、面积相当的房屋与王先生进行置换,以便王先生早日取得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不具有法定抗辩事由,未能在约定期限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王先生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开发商提出的“未能及时办理房

  房屋产权证是由建筑界线划分存在分歧所致”的抗辩理由,因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不予采纳。对于开发商提出“愿以类似的房屋与原告置换并立即办理产权证手续”的意见,该意见性质上属于新的要约,应取得王先生承诺后方可重新达成协议,但王先生明确表示拒绝,故该要约对原告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近日,南川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退房,开发商赔偿购房款、各类税费、违约金等款项共计14万余元,其中包括1万多元违约金。

  哪些情况可选择退房

  购买商品房之后,哪些情况下可以退房?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葛斌律师称,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经购房人催告后的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如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退房。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交房时实测面积与签约时暂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可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5、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的。

  6、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7、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来的。

关键词:退房,法院审理,抗辩事由,面积误差比,商品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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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邢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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