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不再新建经适房限价房 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
今天,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经适房、限价房拟退出历史舞台,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配售型保障房将不再采取备案家庭轮候的方式,而是采用类似目前自住型商品房的项目登记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为平稳过渡,将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2013年4月19日前申请的10万户备案家庭还可继续等待轮候经适房、限价房;之后将不再新建这两类保障房。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对《条例(草案)》提出7条修改意见,包括不应强制要求所有商品房配建保障房,尽可能加大对骗租骗购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 每年新增已婚无房家庭3万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杨斌介绍,2007年至今,全市共建设了102万套保障性住房,累计解决了80多万户家庭住房困难。2015年,全市将完成“十二五”期间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100万套任务,加上房改房,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45%左右。 据2013年北京统计年鉴数据,2012年底全市城镇居民家庭共396万户,住房拥有率约82%,也就是全市还有约71万户城镇无房家庭。此外,每年新增已婚无房家庭大约有3万户。 基本住房分为配租型、配售型两类保障房 杨斌介绍,《条例(草案)》从维护居民基本住房权利的高度,取消了收入准入标准,规定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和个人,无房或者住房困难的,均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体现了平等保障原则,在全国属于首创。 但考虑到保障家庭困难程度,遵循公平原则,《条例(草案)》同时规定,按照申请家庭和个人申请时间、收入以及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住房情况等,从低到高分阶段予以保障。 《条例(草案)》规定,政府提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即“一租一售一补”三种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由原来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两种配租型保障房,合并统一为“一租”、“一售”两类保障房,也就是配租型保障房和配售型保障房两类。 保障房建设标准坚持小户型的原则。而且,每个保障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房。 重点解读经适房、限价房拟退出历史舞台 杨斌表示,2013年4月19日前,本市实施了廉租、经适、限价和公租房“四房合一”政策,统一了保障房申请审核渠道,保障房家庭都先通过公租房解决住房困难。 该政策实施前,本市还有10万户经适房、限价房备案家庭,这些备案家庭原则上将通过原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同时,也鼓励这些家庭通过承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房或自住型商品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解决完后,不再新建经适房、限价房项目,统一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实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的经适房、限价房轮候家庭解决完之后,就不再建这两类保障房了。“目前,轮候并非全市统一,而是各个区县自己安排。有的区县已经完成,有的可能没有。因此全市所有轮候家庭什么时候解决完目前还没有结论。” 但该人士明确,经适房、限价房的入口已经卡死:“存量解决完就不再建了。” 《条例(草案)》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达成一致”的是,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按原有政策已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继续沿用原有政策进行管理;对于尚未配售的经适房和限价房备案家庭,应当按照备案家庭原申请要求,继续提供经适房和限价房,按照原有政策进行分配和管理。 同时,备案家庭也可以自愿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 配售型保障房不得上市出售 杨斌介绍,配租型保障房在供应对象上,本市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者个人,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小于规定标准的,均可以申请,具体面积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 准入退出上,民政、公安、人力社保、房屋权属登记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婚姻、户籍、人口、缴纳社保、住房等情况同时进行核对,并进行定期复核。在后期管理上,承租人不得有转租、出借、调换承租住房等行为;通过购置、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退回承租住房。 配售型保障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户籍的无房家庭,且从未享受过任何福利分房或配售过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与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形成合理的衔接。分配实行项目登记制,不搞轮候。 配售型保障房实行封闭管理,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得上市出售,不得出租、出借、赠与、擅自调换或改变住房用途;确需转让的,政府予以回购或再配售。 租赁补贴方面,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或个人自行到市场租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向政府领取货币补贴。目前,本市廉租租赁补贴家庭已达2.8万户;超过廉租标准的家庭到市场租房发放租赁补贴,在海淀区进行了试点,申请家庭也已达800余户。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7条修改意见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普金介绍,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书面征求了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城建环保代表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最终提出了7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7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1.不应强制商品房配建保障房 商品住房用地是否需要配建基本保障性住房,应当由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规划确定,不是所有商品住房用地都要配建。 此外,在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中竞配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2.基本住房管理系统“谁来管”要明确 应当明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并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配合义务。 建议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家庭、个人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支持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3.企业自建房配租配售对象不宜“搞特殊” 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配租型保障房,应当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和配租管理;产业园区面向园区内就业人员建设的集体宿舍,其准入条件、审核分配程序和后期管理要求均与本条例建立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不同,建议不纳入条例调整范围。 企业利用自有国有土地建设的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房,可优先分配给符合本条例规定准入条件的本单位职工;配租配售对象、审核分配程序、后期管理等,也应当与政府投资建设的基本保障性住房一样,不宜再单独规定。 4.配售型保障房应有产权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本质上由政府出地、购房家庭承担房屋建设成本,满足自住需求的一种保障方式。 购买家庭通过购买,获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部门应向其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根据合同约定,购买家庭只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占有和使用权能,收益和处分权能受到限制。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向购买家庭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证明。” 5.基本住房封闭管理要明确职责 要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县政府、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基本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特别是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在基本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环节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后期管理措施,采取合同约定、信用管理、行政管理和法律手段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管理,保证封闭运行制度得以落实。 6.加大对骗租骗购惩处力度 对于提供虚假申请信息、骗租骗购的,不符合保障条件后拒不退出的,以及违反基本保障性住房封闭运行管理制度等行为,应当在国家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尽可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7.非京籍申请应依据户籍制度改革 由于居住证制度国家和本市均未正式出台,制度内涵尚不明确,法规不宜直接援引。 建议修改为:“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情况,享有与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基本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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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障,配售,住房,家庭,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