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规:房地产广告不能使用“学区房”概念

来源: 长城网综合 作者: 邢鹏飞 2014-07-18 19:06:05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安徽省合肥市日前出台新规,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使用“名校”、“学区房”等内容。涉及学区的,应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

  记者日前了解到,为了加强房地产销售交易环节及售后管理,切实保护购房户的合法权益,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述新规就出现在这份通知中。

  该通知同时指出,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用其他项目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图,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据了解,合肥市房产局、市工商局近期曾对房地产项目的宣传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在对60家房地产企业的60个项目的检查中,发现有20家房企的广告宣传存在“傍名校”违规行为。为此,相关部门已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并对涉事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一家房地产企业向购房户承诺,业主的孩子可以上‘百年名校’,结果业主拿到钥匙后发现,事实并非如此。”据合肥市房产局局长汪菊喜介绍,目前这起事件的调查已经进入尾声。“工商部门可以给予该企业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们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计入诚信系统,作出扣分处理。”

  “学区划分,教育部门一年调整一次,房地产企业根本无法保证自己当时的承诺可以兑现。”合肥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建筑科科长曹鹏程表示,如果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楼盘的确属于某“学区”,那么应当在销售地点公示教育部门的批复文件。

  记者了解到,为了吸引消费者、推销房源,不少开发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作出不切实际的夸大宣传,其后又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用“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对之前的宣传加以否定,从而引起大量的购房纠纷。

  “我们曾经接触过一个案例,开发商开始承诺,楼盘建有体育活动中心,后来没有兑现,开发商说,合同中并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据汪菊喜介绍,后来业主上诉至法院,并打赢了官司。

  对此,他解释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下一步我们还将加强房地产销售人员的管理,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然后持证上岗,同时建立信息系统,一旦发现存在虚假宣传或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任何单位不得录用其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汪菊喜说。

  相关新闻

  合肥:商品房禁止宣传学区房

  合肥市日前下发通知,土地管理、项目规划、商品房预售等多方面对商品房销售进行规范,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不得变相销售;严重缺陷房,要按现价退房或换房;不得以名校学区房作为广告宣传。 【详细】

  “天价学区房”前奢谈教育公平

  每到学校招生季,“天价学区房”会揪起每个家长的神经。北京30多万元一平的“宇宙中心”学区房余温未了,宁夏银川市的一些房产被划入名校片区后也坐上了涨价的“火箭”。 【详细】

关键词:学区,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广告,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邢鹏飞

相关新闻

版权所有 长城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70001号 冀ICP备100013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