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城建新政:城中村旧城改造不再新建改建
昨天(3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并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违反城乡规划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而且还将被罚款。 《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接合部划定生态协调区并加强规划管理。生态协调区应当以生态建设和农业发展为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村庄改造和必要设施建设外,严格控制其它建设活动。而且,在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旧城范围内,不再新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 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同类管线应当同槽同井。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违反城乡规划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按期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如果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如果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还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情形处以相应的罚款。 《条例》规定,因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确实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且,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可以同时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理部门,停止对违法建设的水电气服务。 |
关键词:建设,规划,工程,违法,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