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注意事项:置业八大陷阱

来源: 地产中国网 作者: 2014-07-06 21: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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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不是买菜,千万不要头脑一发热,就跟风去买。买房置业陷进多,需要多留个心眼。时值传统的“金九银十”销售旺季,大多数楼盘选择此时开盘、加推;再加上,许多开发商要在今年最后一个季度完成销售额、回款的任务,各大楼盘卯足了劲似的,纷纷启动花样繁多的营销手段,以吸引购房者。

  不少城市在十一期间还出现了“抢房”的火爆场面。但买房事关重大,小编特意整理了8个真实的购房价格陷阱案例,以提醒购房者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虚假认筹”套住你再说

  案例:某楼盘在开盘前开展“认筹三万抵十万”活动,销售员称房价可能每平方米8000元左右,市民苏先生便交纳了三万元认筹金。两个月后楼盘正式开盘,房价却变为8800元,和周围其他楼盘比贵了不少,“三万抵十万”实际化为乌有。

  分析:有的房企开展“无价认筹”活动,就是为了测试市场、锁定客户、操控价格、提前回笼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属于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不小心”给你看假价格

  案例:某房企将价格公示牌上某套商品房的销售总价一栏用红色胶布遮盖,表示此房已出售。但由于红色胶布比较透明,有意让消费者仍能比较清晰的看到销售总价这一栏的数字,误导消费者。例如,某套房透过红色胶布看到的销售总价为534500元,实价签约成交价其实为512399元。

  分析:《规定》第12条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标示虚高的成交价格,将会误导消费者。

  “最后20套”永远卖不完

  案例:薛先生看到某楼盘广告称“最后20套江景房低价狂甩”便动了心,朋友提醒他这个广告都登了快一年了。

  分析:《规定》第14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宣传中,故意使用一些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欺骗、诱导消费者。

  早已拿证就是不说价格

  案例:某房企于6月4日取得1号楼、2号楼、3号楼共计210套住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截至7月20日,该企业仍未对外公布3号楼合计64套商品房价格。

  分析:《规定》第9条明确要求,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捂盘惜售行为,可按照该房地产企业未公开的商品房实际套数,依法予以处罚。

  关键信息公示不全

  案例:李先生是有车一族,想买个车位比较多的楼盘。可他看了十家楼盘,发现只有两家公示了车位配比率。

  分析:“商品房一套一标”政策要求不仅要公示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销售总价,还要公示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水电气供暖等基础设施内容。

  抬高房价再来打折

  案例:李爹爹在武昌光谷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认购书上和营销中心价格公示牌显示总价为732000元,李爹爹享受“3千抵3万、开盘九七折、按时签约九八折”等优惠活动后,实际成交价格为670173元。但实际上,该套商品房的申报备案价格为672175元,李爹爹实际上仅享受了2000多元优惠。

  分析:这种虚假优惠看似额度很大,实则是构成虚假优惠折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标价牌跟你躲猫猫

  案例:李女士最近到处看房,她发现有的楼盘根本没有制作标价牌,每个销售人员手上有一份价格表,需要她一套房一套房的来询问;有的楼盘虽然制作了标价牌,但是放在了非常不起眼的位置,消费者很难注意到。

  分析:《规定》第六、七条要求,房企一定要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并且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优惠折扣看人来给

  案例:唐女士与程女士是亲戚,她们一起在某楼盘各自订购了一套房,可唐女士在一次闲聊中发现,程女士享受到的有些购房优惠她却没享受到,根本就没人告诉她还有“按时签约送小家电、凭楼盘广告单再减3000元”等优惠。

  分析:很多房企习惯于将各种优惠活动“捂着”“盖着”,总是在与消费者议价博弈时才一点点的释放出来,这样房地产企业就可在整个议价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关键词:商品房,消费者,房地产,标价牌,优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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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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