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搭售商品
渤海早报记者日前从市发改委获悉,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办法》要求,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该《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施行,原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管【201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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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价格,天津市,价格管理,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