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就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核心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这一政策的提出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实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目标,首先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进一步明晰了深化改革的方向。 土地制度是农村最基本的制度,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内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成功实现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实践证明,这项改革不仅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也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推动和支撑作用。这些年,我国一直在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经验,也面临一些新问题,改革的脚步还需迈得更实。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今年一号文件首先明确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强调核心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这等于给农民吃了“定心丸”。 去年,我国在105个县市区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这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但从具体操作看,推进这项工作的难点不少,比如,有的地方存在村民之间田块互换等问题。根据这些情况,一号文件提出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这一政策的提出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是将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与具体的承包方式统筹考虑的一种探索。现实中,有些地方人均耕地较少,更适合集体经营。但无论谁来经营、怎样经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能动摇。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将更好地推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进行,保护农户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现阶段,农民享有的土地财产权利并不充分,一些地方还存在承包权没有充分落实的问题。土地财产权利的不足,会制约农户财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流动体系,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实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目标,首先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这一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此外,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紧密关联的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入市的问题。在我国,城乡之间“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的问题由来已久。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收益来补偿。这不仅造成耕地快速减少、粗放用地现象严重,也加剧了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对此,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明确要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按照这一要求,只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维护了农民权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在土地市场获得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的待遇,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来源之一。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另一重要内容,是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一直以来,农民住房财产权没有得到足够体现,既不能抵押,也不能转让。但是,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实现不能简单照搬城市,推行改革也不意味着农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是一个重大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必须慎重稳妥推进。 总之,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事关重大,一定要坚持审慎、稳妥的原则,做好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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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权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